湘自資規〔2022〕4號
各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配合做好用地要素保障服務工作,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臨時用地申請條件
臨時用地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和基本選址要求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執行。結合我省實際,對臨時用地申請條件補充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范圍。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為項目建設依據文件明確的項目業主,鐵路、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可由項目業主書面委托施工單位申請辦理。項目業主是土地復墾的義務人,其臨時用地復墾義務不因委托他人申請辦理和使用臨時用地而轉移。
(二)選址要求。臨時用地選址應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地類認定依據,優先使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鼓勵使用主體項目已批準用地,盡量減少使用臨時用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主體項目應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認定意見或不可避讓論證意見,臨時用地審批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
(三)臨時用地合同簽訂要求。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其中臨時使用已納入土地儲備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應先征得承包權人書面同意。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全額繳納同級國庫。
二、優化臨時用地審批
(一)申請與受理。臨時用地申請由所在地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不符合申請條件或需要補正資料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場或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一并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并出具相關批準文件,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
(二)審查。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審查結論;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審查結論。臨時用地申請范圍涉及自然保護地等特殊管控區域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資料補正、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審查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資金預存。經審查通過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通知臨時用地申請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將復墾所需資金預存入雙方約定銀行的“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并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土地復墾方案應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確定復墾費用金額,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于總金額的20%,余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預存,在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年預存完畢。列入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清單的,可以由項目業主辦理銀行擔保函代替預存土地復墾費,擔保函應載明銀行擔保責任,擔保期與土地復墾義務存續期相同,不得附加限制期限。
臨時用地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同步推送同級稅務部門,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辦理完稅手續。
(四)核發批準文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土地復墾費預存及完稅憑證后,即時核發臨時用地批準文件。
三、加強臨時用地使用管理
(一)嚴格落實批準內容。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牌,載明批準機關、批準用途和使用期限。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文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換位置、擴大面積、改變用途,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不得對外銷售利用臨時用地加工生產的混凝土、預制件等建筑材料。
(二)加強土地生態保護。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采取預防保護措施,嚴格控制土地損毀的面積和程度。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園地等農用地,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用于被損毀土地的復墾。生產建設應與復墾相結合,對使用完畢的部分臨時用地及時實施土地復墾,盡早恢復農業生產條件。要優化施工作業方式,嚴格控制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污染物排放。
(三)做好建設安全防控。在臨時用地邊緣應建立圍擋。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生活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如非工程必需,建造臨時建(構)筑物原則上不得深挖地基和深打樁基,且結構不得超出二層,材料上無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辦公用房、生活用房等臨時建筑物應采用活動板房。
四、從嚴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
(一)編制復墾方案。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其中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項目,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市州、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土地復墾方案后,應采取會議或函審等形式組織專家論證,并參考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查,對符合《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及審查意見書(含專家評審意見)為申請臨時用地的必備材料。
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的,使用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并報原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二)明確復墾要求。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延長1年。臨時用地使用人可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分期支取預存的土地復墾費。
因城市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等征收土地涉及已批準的臨時用地,在臨時用地使用人拆除臨時建(構)筑物并清運建筑垃圾后,報原批準使用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不再實施后續土地復墾工程。臨時用地期滿后,經臨時用地使用人和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申請,在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落實耕地保護以及符合設施農用地、農村道路標準等有關要求的前提下,報原批準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部門同意,符合安全條件的辦公用房、施工便道等臨時建(構)筑物可保留轉為種植養殖用房、農村道路等。
(三)規范復墾驗收。臨時用地使用人應在復墾期限屆滿60日以前完成土地復墾施工,向批準臨時用地或受委托負責復墾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驗收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土地權利人或其代表進行現場踏勘,按照《土地復墾控制質量標準》等規范嚴格驗收。受委托負責復墾驗收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驗收合格后及時將土地復墾完成情況報告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強化激勵約束。臨時用地使用人取得土地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后,可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和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分別向銀行和稅務部門申請支取預存土地復墾費結余費用和退還耕地占用稅。
鼓勵按照土地整治有關政策、規劃和土地復墾方案,將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非耕地復墾為農用地、耕地,按程序報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后,作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市縣可對臨時用地使用人進行合理補償和獎勵。
因情勢變化導致復墾后耕地數量、水田面積減少或質量等別顯著下降,確實難以恢復的,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繳納與損失的耕地生產能力對應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特別是損毀耕地的復墾。土地復墾費由批準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耕地開墾費收費標準收取。
五、構建臨時用地常態化監管機制
(一)全面落實系統配號。受理臨時用地申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在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https://lsyd.mnr.gov.cn)完成系統配號,并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臨時用地復墾完成或經批準延期的,應及時按要求填報有關信息。從2022年起,新審批的臨時用地,在國土變更調查、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的圖斑合法性判定,均以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填報的信息為準。
(二)建立定期抽查通報制度。市州、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已獲批準正在使用的臨時用地進行全程監管,至少每半年例行巡查一次。省自然資源廳每半年抽查一次各地臨時用地審批、使用、復墾和系統填報情況,下發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復墾的臨時用地問題清單,對問題突出的市縣和臨時用地案例,予以公開通報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所在縣市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
(三)嚴格行政執法。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臨時用地監督檢查,利用遙感監測、抽查巡查、視頻監控、公眾監督等早發現工作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審批、使用臨時用地,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用地超出復墾期限未完成復墾等行為,涉及違法違紀或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省自然資源廳將對重大臨時用地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
(四)強化懲戒措施。臨時用地使用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且拒不繳納土地復墾費和罰款的,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臨時用地、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未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或審核同意。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臨時用地申請材料清單及要求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臨時用地申請材料清單及要求
|
序號 |
材料名稱 |
要求 |
|
1 |
臨時用地申請書 |
應包含申請人基本信息、主體項目概況、擬用地現狀、擬安排用途、臨時用地合同簽訂及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情況等。 |
|
2 |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
|
3 |
主體項目建設依據文件 |
主體項目為工程建設項目的,提供投資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主體項目為地質勘查項目的,提供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勘查許可證。申請臨時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補充提供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主體項目生態保護紅線準入意見;申請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充提供主體項目屬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地質勘查的證明(可從項目類型、投資主體、征地情況等方面予以佐證)。 |
|
4 |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
合同內容應包括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和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提供臨時用地的合同當事人應與臨時用地土地權屬材料載明的土地權利人一致。 |
|
5 |
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報告表)及審查意見 |
土地復墾方案參照《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和《湖南省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試行)》編制。 |
|
6 |
土地權屬材料 |
包括臨時用地土地權屬材料和主體項目建設用地手續證明,受理機關應優先通過內部數據共享獲取。 |
|
7 |
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
應由測繪資質單位編制,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同步提供電子版。 |
|
8 |
有關部門審查意見 |
臨時使用林地的,應取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的審查意見,也可由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時依職權征求。 |
|
9 |
其他必要的材料 |
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申請材料清單及要求,但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臨時用地申請無關的材料。 |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