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花石鎮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報告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03 10:19
2025年,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花石鎮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斷夯實法治基礎,理清工作思路,凝心聚力,多角度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舉措和成效
(一)強化組織領導,壓實法治建設責任。鎮黨委、政府堅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主體責任,將法治政府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健全“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協同抓、村(社區)具體落實”的責任體系,制定并動態更新《花石鎮法治政府建設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及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清單,將法治建設成效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法治建設工作,及時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任務落地見效。
(二)健全決策機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完善黨委會議議事規則,對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嚴格履行法定程序。深化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采用“打包服務”模式為鎮機關及32個村(社區)統一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團隊,實現全覆蓋。法律顧問全年列席重大決策會議15次,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28份,審查合同協議42份,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年內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等平臺公開信息110余條,受理辦結各類服務事項2萬余件,權力運行透明度持續增強。
(三)規范行政執法,促進公平文明監管。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統一執法文書,規范辦案流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組織專題培訓4期,覆蓋執法人員120人次,重點學習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執法實務。聚焦燃氣安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煙花爆竹等重點領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480余次,檢查生產經營主體460余家,排查整治安全隱患89處,全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執法規范性和公信力得到提升。
(四)創新基層治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化“互聯網+調解”模式,依托湖南省人民調解平臺,實現矛盾糾紛在線受理、調處、歸檔。全年摸排各類矛盾糾紛583起,成功化解517起,化解率達88.7%。加強調解員和“法律明白人”隊伍建設,開展專題培訓2期。扎實做好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對43名社區矯正對象實行精細化管理,對133名安置幫教對象落實“一人一檔”和網格化幫扶,幫教安置率達100%,未發生脫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情況。
(五)深化普法宣傳,營造濃厚法治氛圍。落實“八五”普法規劃,構建多元普法格局。整合“一村一法律顧問”“法律明白人”、志愿者等力量,圍繞憲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憲法宣傳周”“農村法治宣傳月”“利劍護蕾”等節點,開展集中普法宣傳活動15場次,舉辦法治講座、法治進校園活動5場。創新運用微信群、公眾號等新媒體推送普法信息,全年發放宣傳資料1.3萬余份,解答法律咨詢2300余人次,指導修訂村規民約32份,群眾法治觀念持續增強。
二、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一是普法宣傳的精準性和實效性有待加強。宣傳方式仍以傳統手段為主,對新媒體運用不夠充分;針對不同群體的差異化、個性化普法不足,導致部分宣傳效果未達預期。究其原因,主要是創新意識不強、宣傳資源整合不夠、對受眾需求研究不深。
二是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存在短板。部分執法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有待提高;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專業設備配備不足,如執法記錄儀、檢測儀器,制約了執法效能。主要原因在于培訓的系統性、實戰性不夠,經費保障機制有待完善。
三是基層法治素養和氛圍仍需提升。部分村干部法治意識不強,運用法律管理村務、化解矛盾的能力不足;少數群眾“信訪不信法”觀念依然存在,對政府工作的理解與配合度有待提高。根源在于法治教育培訓的覆蓋面和深度不夠,法治文化與基層社會治理融合不深。
三、下一年度主要安排
一是持續強化法治引領。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將其作為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干部教育培訓的必修課。進一步完善法治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壓實各級責任。
二是全面提升執法效能。加大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實務技能培訓力度,確保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規范執法。積極爭取資金,配齊配強執法裝備。聚焦重點領域,加大執法監督和案卷評查力度,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
三是深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完善“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平臺建設,強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加強對調解員的專業指導和培訓,提升化解疑難復雜糾紛的能力。
四是推動普法宣傳提質增效。制定差異化普法清單,運用“案例式”“互動式”及短視頻等新媒體普法手段,增強普法吸引力。加強農村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持續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規范行政審批和監管行為。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為企業和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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