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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易地建設) 潭縣防許決字〔2025〕1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30 08:31
湖南寶峰爐料有限公司:
你(單位)于2025年12月26日提出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行政許可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3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97號)第十五條之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你單位擬建設湖南寶峰爐料有限公司年產3萬噸鋼水保護新材料生產線建設項目,根據湖南湘潭天易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局認可的總平面圖、方案報建圖等資料,此次廠房報建總建筑面積9657.82㎡。經審查,該建設內容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不屬于辦公用房和宿舍,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297號令)第十八條規定,符合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條件。
二、該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時,我辦將核實規劃報建用途、面積與實際建設面積是否一致,用途、面積不符、超過此次實際繳費面積的,我辦將對你單位追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本決定書有效期限為2年,項目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辦申請延期。項目在決定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得批準的,本決定書自動失效。
四、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湘潭縣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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