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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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確保統計行政處罰客觀公 正、合法合理,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 的調查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裁量基準。
第三條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公 平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 裁量權。
第四條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 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統計執法具體情況, 決定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幅度,做到過罰相當。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性等因 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 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 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 處罰的情形;
(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 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以及予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二章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 家工作人員的,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 料的;
(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 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提 供統計資料,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提 供統計資料,對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 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提 供統計資料,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或者嚴重影響相關工作 正常開展,或者 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
絕提供統計資料,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 量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統 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 1 日內提供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統 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 2 日內提供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 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統 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 3 日內提供統計資料的,或 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 供統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超過 3 日以上提供統計資 料的,或者對相關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 下:
( 一)情節輕微的情形:違法比例在 10%以下的,或違法比 例在 10%以上 3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 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可以予 以通報。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上的,給予警告,可以 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
( 二)情節一般的情形:違法比例在 10%以上 30%以下的, 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上的,或違法比例在 30% 以上 6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 5000 萬元以下的可不予罰款;違法數額在 50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上的,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較重的情形:違法比例在 30%以上 60%以下,且 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上的,或違法比例在 60%以 上 9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 5000 萬元以下的,并處 5000 元以下 罰款;違法數額在 50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的,并處 1 萬元以下 罰款;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上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 款。
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嚴重的情形:違法比例在 60%以上 90%以下,且 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上的,或違法比例在 90%以 上,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下的,或 1 年內被責 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下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7 萬 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上的,并處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違法比例在 90%以上的,且違 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 10%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下的,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在 5 億元以上的,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 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 下:
( 一)情節輕微的情形: 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 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 1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一般的情形: 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 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 10%以上 2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較重的情形: 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 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的 20%以上 3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 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的 30%以上 60%以下的,或 1 年內被責令 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 填報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的 60%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作 出答復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作 出答復,對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作 出答復,對相關工作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或 1 年內被責 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 限未答復,對相關工作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 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 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內容
和查詢的問題一致,但其答復內容部分與實際不符,或對其答復 的內容部分沒有或不能提供依據。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 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內容 與查詢的問題不一致,但基本相關,并且提供了其答復內容的相 關依據,符合實際情況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 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內容 與查詢的問題一致,但其答復內容與實際不符,或對其答復的內 容沒有或不能提供依據,或 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內容與查詢的問題不一致,其答復內容與實際不符,或對其答復 的內容沒有或不能提供依據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 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 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對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 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 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或者嚴 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或者 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 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 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 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 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但未對 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 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成不 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 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成嚴 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或 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 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 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 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 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 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 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 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 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且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 法,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或 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上 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 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且使用暴力或者威 脅方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 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統 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 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一年內第 1 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并處 2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一年內第 2 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并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年內 3 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并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 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 統計臺賬,但有其他相關資料能直接證明其統計數據真實準確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可以并處 2000 元以下罰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 統計臺賬,但有其他相關資料能間接證明其統計數據基本符合實 際情況,但不能證明其數據是否準確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 統計臺賬,并且沒有其他相關資料能證明其統計數據是否真實準 確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并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規定: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的單位、個人, 由國家統計局或 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 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 50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 的,處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涉外統 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法涉外統計調查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未造成不 良后果或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 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 倍的罰款; 違法所得不足 50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50 萬元以下的罰 款。
(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造成不良 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 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的罰款; 違法所得不足 50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50 萬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造成嚴重 后果或影響較大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 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3 倍的罰款; 違法所得不足 50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100 萬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或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 調查項目批準決定。
第三章 基本裁量規則
第十八條 本裁量基準中的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應報數 額的比例。其中違法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單個統計指標具體上 報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絕對值,應報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 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統計調查對象上報指 標未填報的,其上報數額視同為 0 。
對單個檢查對象的單次檢查中,有 2 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 視違法比例、違法數額具體情況,選取裁量檔次較高的指標進行 裁量。
第十九條 價值量指標是指計量單位為貨幣單位的統計指 標,其他指標是指價值量指標以外,計量單位不是貨幣單位的統 計指標。其他指標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和處罰基準,參照價值量指 標認定的標準,結合指標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認 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三)由于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者的原因導致發生統計違 法行為,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據并經查實的;
(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 罰:
( 一)受外部干預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 二)執法檢查時主動坦白統計機關尚未掌握的統計違法 問題的;
( 三)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 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 四)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五)主動減輕或消除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
( 六)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 一)最近兩年內有統計違法記錄,再次實施統計違法行為 的;
( 二)違法數額對該指標所屬縣級匯總數影響較大,在縣級 匯總戶平均數 60%以上的;
( 三)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從輕處罰是指不改變違法情節認定,在基礎裁 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降低違法情節認定, 低于基礎裁量檔次給予處罰,但不超過一個檔次。從重處罰是指 不改變違法情節認定,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縣級匯總戶平均數”是指縣級 匯總數按照實際上報數據戶數的平均數,其中 “縣級”是指按照 國家聯網直報系統設立的縣級數據處理地,包括國家設立的縣級 行政區劃和國家統計局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園區等,但不包括省 級及以下自行設立的其他數據處理地; “縣級匯總數”是指縣級 單位同專業同表號同指標同時期的匯總數;“實際上報數據戶數” 是指檢查期別上報數不為 0 的戶數。
本裁量基準中 “X 年內”等均指自然年度。
本裁量基準中 “ 以上”包含本數, “ 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裁量基準以外的統計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 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裁量基準自2024 年 1 月 8 日起實施,2019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湖南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的《湖南國調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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