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農業農村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二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11-19 15:0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類型:違規調運生豬案
案件報送單位:湘潭縣農業農村局
供稿:楊平,湘潭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審稿:唐勝軍、王永紅
檢索主題詞:以案釋法、普法、案例、違規調運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某違規調運生豬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9時,我隊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云湖橋鎮某某村某某組馮某某家調運臺違規調運生豬。10點左右,我隊執法人員趕到現場。經調查詢問、現場檢查勘驗:該批生豬貨主為王某某,4月5日晚,從黑龍江出發,7日早晨6點到達我縣后,卸載在云湖橋鎮某某村某某組馮某某家,外坪(裝豬臺旁)有正準備交易的39頭生豬,在其房屋后面兩間欄舍內還存有64頭,在當事人王某某(以下稱當事人)的陪同下進行點數,共計103頭生豬。當事人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經現場勘查,這103頭生豬均未佩戴畜禽免疫標識。
(二)認定依據
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生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之規定。
(三)處罰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五章第一百零三條執行基準:責令改正,罰款按以下基準執行:1、違法當事人初次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 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責令 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 10%以上 20% 以下罰款。”
(四)處罰決定
罰款叁萬捌仟肆佰柒拾元伍角(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15%,38470.5元)。
(五)典型意義
本案發生,正值我國非洲豬瘟疫情形勢嚴峻、各級政府嚴格防控非洲豬瘟疫情、嚴厲打擊生豬違法調運行為的重要時期。本案當事人違法出售未經檢疫的生豬,涉案生豬103頭,涉案金額較大,達256470元,違法性質嚴重,湘潭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二中隊(畜牧執法)對當事人進行嚴厲處罰,有力打擊生豬違法調運行為,規范生豬市場秩序,服務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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