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農業農村局2022年“以案釋法”典型案例2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6-21 15:18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類型: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案
案件報送單位:湘潭縣農業農村局
供稿:楊平,湘潭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審稿:唐勝軍、王永紅
檢索主題詞:以案釋法、普法、案例、違規調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劉某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4月3日14時,本機關執法人員在楊嘉橋鎮高速出口旁查獲一臺車牌號為晉MKxxxx生豬運輸車,車上裝有生豬;生豬均未佩戴畜禽免疫標識,當事人也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本機關于2022年4月3日依法立案調查。經查證,該車生豬當事人從山西XX調運過來,準備銷售給湘鄉生豬販運戶,途經楊嘉橋高速出口時,被本機關執法人員查獲。隨即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陪同下,對車上生豬進行清點,車上共裝有生豬102頭;執法人員對該車生豬下達《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異地保存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湖南xxxx農業有限公司生豬隔離欄,并過磅稱重,生豬凈重21360斤。本機關派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對生豬進行抽樣并檢測XXXX病毒核酸;當日20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檢驗報告書(NO:BG-2022002)檢驗結果為陰性。我局對涉案的102頭生豬進行價格認定,確定貨值金額為117500元。
(二)、調查與處理
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生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之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依據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對承運人xxxx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湘農發〔2021〕5號)規定”初次發生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5250元(罰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整,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30%)。
(三)法律分析
縱觀整個辦案過程,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扎實,材料齊全,使用法律條款準確,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案件的定性和最后處罰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支撐。執法人員處理案件主要把握好了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取證方向,案件準確定性
證據是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據,準確取證是辦好案件的重要環節,執法人員發現貨主不能提供102頭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請示領導同意后立案調查。隨即對現場進行了檢查拍照固定證據,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這類案件,首先要區分是“未經檢疫無檢疫證明,還是經過了檢疫未附有檢疫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未經檢疫案件須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40條之規定進行補檢后再處罰;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則不需要補檢,可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其次是要查清案情。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全面地了解事情經過,調查該批生豬的來源。當事人從該市某鎮的養殖場收購生豬,未在產地申報檢疫,也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該案定性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準確。
2、注重取證策略,完善處理程序
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有些關鍵證據取得比較復雜。如:在調查來源、取樣化驗。同時該車生豬以及貨主都來自外市,在調查的過程中,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告知其違法的事實及違法行為將產生的后果,讓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經執法人員耐心解釋,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使本案的調查得以順利開展。
3、貨值金額認定科學,處罰決定適當
對于生豬的貨值金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和轉賬記錄的是106800元,執法人員認為不能直接認定。考慮涉案貨值較大,我局對涉案的102頭生豬進行價格認定,確定貨值金額為117500元,為案件處罰提供了依據,貨值金額認定方法科學。此案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為初次違法行為,依據《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17條之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其他較重行政處罰的需要進行集體討論。2022年4月11日上午,我局執法大隊召開重大案情的集體討論會議,同意對當事人根據《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動物衛生監督),處以35250元(貨值金額30%)的罰款,處罰自由裁量額度適當。
(四)典型意義
1、存在的不足。一是案件調查不夠深入。本案中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只知道生豬是從該市某鎮的養殖場收購,沒有具體收購地點和養殖戶姓名。但執法人員沒有進一步去調查了解未經檢疫的生豬來源,使案件證據完整性上存在不足。二是圖片證據效力不足。案卷中《現場檢查筆錄》后面附有現場照片證據材料兩份,圖片證據材料采信制作文書格式很規范,有收集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說明,也有兩名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確認;但是圖片資料內容不能很好地印證現場,不能體現生豬具體數量等重要信息。
2、案情較為普遍。此案我局去年辦理了30余起動物檢疫類案件。從辦理案件數量及案件查獲地點看,此類違法行為發生比較普遍,在全縣各鄉鎮都有發生。由此可以看出動物經營者對動物產地檢疫申報不夠重視,其中不乏有的經營者為圖方便故意不申報檢疫。對此類現象,執法單位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動物經營運輸重點地段、重點區域加大檢查頻次,對各主要道路加強巡查,通過強化執法來推動動物經營者主動履行報檢義務。同時在查獲此類案件時,執法部門要密切與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的配合,對未申報檢疫的動物嚴格按要求進行留觀或補檢,對補檢不合格的依法處理,杜絕未經檢疫的動物流入市場。
3、違法行為危害不容低估。未經檢疫的動物在流通過程中,有可能將攜帶的動物疫病傳播擴散,加大了動物防疫部門對動物疫病的防控難度,也可能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尤其是在當前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情況下。行政執法部門與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一定要將執法與普法相結合,向動物或動物產品經營者廣泛宣傳檢疫的重要性,不斷提高人們對檢疫的必要性的認識,保證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4、案件查辦時安全放在首位。查此類違法行為時,往往需要在道路上對動物或動物產品運輸車輛進行檢查,因此執法者有必要提高安全認識,在執法過程中相互照應、分工合作,時刻注意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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