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03 10:39
當下,對于很多打工人來說,加班早已司空見慣。這經常發生的事,卻引發爭議,如果員工拒絕超時加班安排,被用人單位以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顧]
齊某某于2022年10月入職某公司,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齊某某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間月工資為7000元,工作時間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
工作2個月后,齊某某以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該公司即以齊某某在勞動合同期間拒不服從工作安排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齊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00元。經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齊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
[案件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齊某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中,某公司規章制度中“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內容,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齊某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能據此認定其在試用期間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公司以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有據。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明顯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的加班制度,應認定為違法。法律在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的同時,也明確其必須履行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相應工作安排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則既要承擔違法后果。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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