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校外培訓監管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教罰字〔2024〕第00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8-27 10:17
當事人(名稱/姓名):謝**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4303*************8
地址/住址:湖南省湘鄉市************號
違 法 事 實 :
2024年7月10日20:00分,我局聯合縣文體局、縣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天易江灣廣場發現有29名學生接受輪滑培訓,執法人員對現場負責人出示證件后,依法對場地進行檢查。
經查:
你在湘潭縣江灣廣場下層101211門面招收學生開設輪滑培訓,以學生購買初級班的鞋子680元,中級班的鞋子1280元,高級班的鞋子1800元,買輪滑鞋子免費教會輪滑。買一雙鞋子包教一個月。一個月可以上8節課,沒有另外收取培訓費。但該場地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擅自辦學,開展輪滑培訓,違法事實清楚。
以上事實,有租賃合同、現場取證照片(兩份)、現場學生花名冊2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現場調查筆錄1份,并與當事人認準進行閱示無異議。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七十三 條之規定,可作為本案證據材料使用。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3號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你的辦學地址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辦學事實確鑿。本機關執法人員當場向你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并聽取了你(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和申辯)。
現依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3號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結合本案的有關事實、情節及證據,鑒于你積極配合執法機關調查處理并積極整改,可依法對你從輕處罰。湘潭縣教育局于7月10日下達了《停止辦學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舉辦。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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