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教罰字〔2024〕第00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8-27 10:13
當事人(名稱/姓名):雷**
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43072219*********5
地址/住址:湘潭縣*****4棟*****
你涉嫌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一案,本機關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你在湘潭縣易俗河鎮*****,以湘潭縣五福托管中心名義,招聘教師和工作人員3人,在2024年5月10日,招收6名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學生開展數學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4800元。2024年5月10日,本機關向你送達《民辦學校違規開展培訓整改意見書》,責令你立即停止違規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行為,立即清退所收費用。至調查終結之日,你已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向學生退費4800元,無違法所得。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雷**身份證復印件、雷**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2.《民辦學校違規開展培訓整改意見書》。
3.教師名單、學生名單、收費收據明細表。
4.學生退費憑證。
以上證據,你經質證后均予認可。
你未經教育行政機關批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2021〕40號)中要求“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機關對你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通報批評;2.責令停止招收學員;3.責令停止舉辦;4.罰款4800元。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 6 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停止執行本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4年6月16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