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教罰字〔2024〕第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8-27 10:11
當事人(名稱/姓名):黃**
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43032119*********7
地址/住址:湘潭縣*******10棟一單元***
你涉嫌節假日違規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本機關于2024年5月6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2024年5月5日上午,你機構組織103名學生違規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2024年5月5日,本機關向你送達《民辦學校違規開展培訓整改意見書》,責令你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至調查終結之日,你已停止實施違法行為。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黃*熠身份證復印件、黃*熠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2.《民辦學校現場檢查整改意見書》。
3.教師名單、學生名單、收費收據明細表。
以上證據,你經質證后均予認可。
你節假日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第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本機關對你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350元。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 6 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停止執行本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教育局
2024年7月18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