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管理局(潭縣城執罰決字〔2021〕第08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1-04 09:06
當事人(單位):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超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XXXXXXXX2C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呂X
身份證號碼:430522XXXXXXXX783X
聯系電話:186XXXX2105
經營范圍:食品、日用品、百貨、文具、玩具、辦公用品、水果、五金(不含管制刀具)、母嬰用品、服裝的銷售;國產卷煙零售。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天馬路以南、海鷗路以北(祥霖·天馬花園1棟)1單元1-107
你(單位)于2021年12月07日涉嫌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本機關于2021年12月07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于2021年12月07日08時48分,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天馬西路天馬花園1棟1單元1-107號門店前人行踩板上擺放水果、拖鞋、塑料桶、盆(占用公共場地面積7.48㎡)的行為,構成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影響行人通行和市容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各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在易俗河鎮天馬西路天馬花園1棟0101012號門店前人行踩板上公共場地擺放物料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通知書1 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證據四:責令整改通知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逾期不改正。
2021年12月0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1 〕第087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水果、拖鞋、塑料桶、盆(占用公共場地面積7.48㎡)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的規定,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面積為7.48平方米,屬輕微違法程度,符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處罰標準。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xxxxxx)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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