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管理局(潭縣城執罰決字〔2021〕第08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1-04 08:55
當事人:胡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321XXXXXXXX5416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齡:XX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高中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水印康橋X棟X單元XXX
聯系電話:187XXXX2378
你于2021年11月12日23時砍行道樹樹枝的行為,涉嫌破壞城市綠化,本機關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于2021年11月12日23時,將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西路197號三棵行道樹砍掉樹枝的行為,構成破壞城市綠化。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照片4張、監控視頻錄屏1 份,證明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西路197號確有破壞城市綠化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1 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破壞城市綠化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1 年11月25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1〕第085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將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西路197號三棵行道樹砍掉樹枝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八)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的規定,根據《湘潭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行為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或者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湘潭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侵害;2、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xxxxxx)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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