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管理局(潭縣城執罰決字〔2021〕第08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1-04 08:47
當事人:周X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422XXXXXXXX0755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齡:XX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金松五路
聯系電話:188XXXX7372
你涉嫌擅自擺設攤點的行為,本機關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于2021年11月30日12時27分,擅自將電動三輪車停放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天馬路人民醫院前斑馬線上(車身長2米、寬1.2米,占地面積2.4平方米)售賣甘蔗的行為,構成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1 份、現場檢查筆錄1 份、現場照片、視頻各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天馬路人民醫院前斑馬線上擅自擺設攤點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擅自擺設攤點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責令整改通知書1 份,證明當事人限期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1 年12月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1〕第084號),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擅自將電動三輪車停放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天馬路人民醫院前斑馬線上(車身長2米、寬1.2米,占地面積2.4平方米)售賣甘蔗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學校門前,禁止擺攤設點。公共場地和其他街道經有關部門批準擺設的攤點,必須在指定位置經營,產生的廢棄物應到隨時掃除,保持場地整潔。經營瓜果、盒飯、冷飲食品的,必須備置垃圾容器”的規定,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七)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限期內未整改到位,屬一般違法程度,符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處罰標準。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2、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xxxxxx)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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