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案釋法XX生鮮超市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逾期不整改案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11-18 14:3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行政處罰
案例報送單位: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供稿:縣城管執法局法制股陳了壯
審稿:縣城管執法局副局長周武
檢索主題詞:以案釋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標題】
湘潭縣易俗河鎮XX生鮮超市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逾期不整改行政處罰案
【案情介紹】
2021年10月13日11時20分,我局執法人員發現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楊柳中路801號發現湘潭縣易俗河鎮XX生鮮超市門店外,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在人行道擺放食用油、腐乳、拖鞋、襪子、牛奶等食品、日化進行經營活動,占用公共場地面積106.92平方米,我局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同時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立即整改。同年10月14日10時50分又發現該超市仍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楊柳中路801號門店外擺放拖鞋、襪子、牛奶等食品、日化進行經營活動,并堆放廢紙箱,占用公共場地面積達38.24平方米。
【調查與處理】
2021年10月16日我局隨即立案查處。經過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等一系列調查取證,湘潭縣易俗河鎮XX生鮮超市逾期不整改出店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0月26日,向湘潭縣易俗河鎮XX生鮮超市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XX生鮮超市沒有異議,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并已繳納罰款。現已結案。
【法律分析】
湘潭縣易俗河鎮XX生鮮超市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逾期不整改,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規定,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將縣城區主次干道列入占道經營的嚴控區域,依法對湘潭縣易俗河鎮XX生鮮超市處4500元罰款。對湘潭縣易俗河鎮XX生鮮超市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置,有效維護了縣城區主次干道的市容環境。
【典型意義】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制作、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規定,不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積極履行市容環衛責任,保持店門前的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狀況,共同出力打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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