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管理局(潭縣城執罰決字〔2021〕第07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11-08 15:33
當事人(單位):湘潭縣易俗河鎮XX女裝店
經營者:陳XX
身份證號碼:430321XXXXXXXX7068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XXXXXX0R1Q
你(單位)于2021年10月14日涉嫌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本機關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于2021年10月14日15時,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中路門店前臺階上擺放衣服(占用公共場地面積0.5㎡)的行為,構成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影響行人通行和市容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各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中路156號公共場地擺放物料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通知書1 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1 年10月2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1 〕第07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衣服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規定,根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面積為0.5平方米,屬輕微違法程度,符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1《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處罰標準。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1《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2、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xxxxxx)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次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次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