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1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1 10:03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10-1號
當事人:劉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62319XXXXXX2412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年齡:XX歲 民族:漢
住址:易俗河鎮XXXXXXXXX13棟
聯系電話:158XXXXXX18
本機關在辦理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項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一案中,調查發現你為該項目負責人,本機關于 2025年11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湖南XXXX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2日與湖南XXXXXX有限公司簽訂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項目面積781.19平方米,合同價格1328023.00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于9月底開始施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屬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擅自施工,你為該項目負責人。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1 份,證明案件來源;
證據二:詢問調查筆錄1 份、施工合同1份,證明當事人為項目負責人;
證據三:行政處罰決定書1 份,證明建設單位行政處罰情況;
證據四: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為本案適格主體。
2025年11月2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Z010-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湖南XXXX有限公司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11月7日對湖南XXXX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元貳角叁分(1328023*1%=13280.23)的行政處罰決定。你為該項目負責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并參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陸佰陸拾肆元零壹分(13280.23*5%=664.01)。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全稱: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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