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07-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5-22 08:13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07-1號
當事人:賀X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302XXXXXXXX1300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
年齡:X1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XX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2單元701室
聯系電話:139XXXXXX94
2025年4月18日,我局接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潭縣住建移函〔2025〕06號),湘潭XXXXXX有限公司“XXXXKTV裝飾裝修項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該裝飾裝修項目由你負責。本機關于 2025年4月18日對你負責的裝修項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湘潭XX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與湖南XXXX有限公司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XXXXXXXX有限公司KTV裝修),你是該項目負責人,項目施工地點是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XXXXX3.4.5號,實際開工時間是2024年12月2日,完工時間是2025年1月20日,工程總造價是人民幣伍拾伍萬圓整(人民幣550000元)的行為,屬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1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現場施工照片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 份,證明項目工程合同價款;
證據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本案的適格相對人。
2025年4月2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Z007-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湘潭XX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與湖南XXXX有限公司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湘潭XXXXXX有限公司KTV裝修),你是該項目負責人,項目施工地點是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XXXXXXX3.4.5號,實際開工時間是2024年12月2日,完工時間是2025年1月20日,工程總造價是人民幣伍拾伍萬圓整(人民幣550000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本機關認為,湘潭XXXXXX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對湘潭XXXXXX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你作為項目負責人,鑒于具有主動消除違法建設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佰柒拾伍元整(5500*5%=275)。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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