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0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5-06 11:46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Z006號
當事人(單位):湘潭XXXXX經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 公民身份號碼:430224XXXXXXXX7758
住所:湘潭縣茶恩寺鎮XXXX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XXXXXXXX6U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其他未列明批發業;XXXXXXXXXXXXXXXXXXXXX。(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聯系電話:134XXXXXX13
2025年4月17日,我局接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潭縣住建移函字〔2025〕5號)“湘潭XXXXX經營有限公司茶恩寺鎮XXXX建設項目,涉嫌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機關于 2025年4月18日對你(單位)茶恩寺鎮XXXX建設項目涉嫌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茶恩寺鎮XXXX建設項目于2020年9月30日與湖南XXXXXX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項目于2021年1月開始建設,竣工日期為2021年3月29日,預計建設四棟建筑,分別是輔助用房(292.5平方米)、XXX(91平方米)、XXXXXXXX(96平方米)、XXXX房(48平方米),建筑面積共計527.5平方米,合同價款72.2萬元。2020年10月28日取得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30321202010280101#),因實際需要,新瓶庫(91平方米)沒有建設,項目于2021年3月10日左右竣工。你(單位)于2025年2月20日取得湘潭縣自然資源局潭規核字(2025)第0006號城鄉規劃條件核實證書,核實XXXX面積為叁佰陸拾伍點伍貳平方米(365.52平方米)。你(單位)茶恩寺鎮XXXX在沒有取得住建部門的竣工驗收情況下,于2021年6月開始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詢問筆錄1 份,茶恩寺鎮XXXX現場照片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湘潭XXXXX經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本案的適格相對人。
證據三: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1份(含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30321202010280101#)復印件1 份、湘潭縣自然資源局潭規核字(2025)第0006號城鄉規劃條件核實證書復印件1 份),證明茶恩寺鎮XXXX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事實和工程合同價款。
2025年4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Z006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茶恩寺鎮XXXX建設項目輔助用房(292.5平方米)、XXXXXX(96平方米)、XXXXX(48平方米),合計365.52平方米。2020年10月28日取得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30321202010280101#)后,于2021年1月開始建設,2021年3月10日左右竣工,在沒有取得住建部門的竣工驗收情況下,2021年6月開始投入使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規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具有主動消除違法建設危害后果的情形,參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綜上,本機關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零伍元玖角
(722000/527.5*365.52*2%=10005.9)。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全稱: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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