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Z005-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2-26 16:59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Z005-1號
當事人:王X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304XXXXXXXX0772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
年齡XX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 大專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東路XXXXXXXXF座
聯系電話:1380732XXXX
2024年10月25日,本機關接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你(單位)涉嫌簽署虛假房地產估價報告提供給湘潭縣土地儲備中心的行為,本機關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的XX估字(2020)第0325WVXA號《房地產估價報告》未上傳湖南XXXXX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湖南XXXXX評估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名稱已變更為湖南XXXXX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線上進行審核,該報告所蓋公章為原湖南XXXXX評估有限公司公章,經XXX和你簽署后提供給湘潭縣土地儲備中心的行為,構成簽署虛假房地產估價報告。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1 份(內含志成估字(2020)第0325WVXA號《房地產估價報告》);
證據二:詢問調查筆錄1 份,湖南XXXXX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涉嫌簽署虛假房地產估價報告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具備執業資格,為本案適格主體。
因案情復雜,2025年1月23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案件延期至2025年2月24日。
2025年2月1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 〔2024〕 第Z005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于2025年2月20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認為你(單位)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的XX估字(2020)第0325WVXA號《房地產估價報告》,本機關立案時間為2024年10月23日,已有四年之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屬于應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在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調查之前未能自行糾正其提交的虛假房地產評估報告,該行為應被視為持續的違法狀態。你(單位)出具虛假的虛假房地產評估報告的行為終了之日應當從我縣紀委監委查處你(單位)出具的編號為XX估字(2020)第0325WVXA號《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時間起算,也就是說,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對你(單位)進行行政追究的期限為自2024年10月9日之日起兩年內。
因此本機關對你(單位)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的XX估字(2020)第0325WVXA號《房地產估價報告》未上傳湖南XXXXX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湖南XXXXX評估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名稱已變更為湖南XXXXX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線上進行審核,該報告所蓋公章為原湖南XXXXX評估有限公司公章,經XXX和你簽署后提供給湘潭縣土地儲備中心的行為,違反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的規定,根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ǎ瑧斢枰蕴幜P。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且沒有違法所得,根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并結合《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其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本機關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2、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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