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R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2-25 17:22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R001號
當事人(單位):趙X光
身份證號碼:430321XXXXXXXX3511
聯系電話: 1338732XXXX
網點名稱:XX能源有限公司XX供應站(三級)
網點地址:湘潭縣XX鎮XX村
經營范圍: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
湘潭縣XX鎮XX村銷售瓶裝液化氣的XX供應站(三級)網點負責人:陳X良,網點送氣工趙X光于2025年1月13日擅自在租用的民房內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構成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存儲燃氣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燃氣經營者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5年1月13日,我局執法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在湘潭縣XX鎮XX村(XX村)XX號(房主朱X文)民房內存放液化石油氣瓶共計281個(其中12kg/瓶的液化石油氣鋼瓶27個,空瓶254個),民房內沒有任何采取安全措施也沒有辦理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該房屋系你租賃朱X文所有的私人住宅,構成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事實。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4 份、現場檢查執法記錄儀視頻1份;證明當事人趙X光湘潭縣X鎮XX村(原XX村XX號)民房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證據二:詢問調查通知書1份,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行為。
證據三:詢問調查筆錄1份(房東朱X文)、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四: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湘潭縣液化石油氣銷售定點證,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主體。
2025年2月10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R00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于2025年1月13日,在湘潭縣XX鎮XX村(原XX村47號)有非法儲存燃氣的行為。經我局執法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在民房內沒有任何采取安全措施也沒有辦理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共計281個,其中12kg/瓶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實瓶27個,空瓶254個,該行為構成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和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處罰規定,鑒于該當事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但未發生事故的違法行為。并結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附件3第7項的規定認定該違法行為程度為“輕微”,我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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