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06-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2-25 16:01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06-1號
當事人(單位):湖南XXXXXXXX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XXXXXXXX50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大廈5樓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身份證號碼:430321XXXXXXXX7154 聯系電話:1300732XXXX
經營范圍:許可事項:建設工程施工,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等。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132號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接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你(單位)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本機關于2024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于2024年8月2日與湖南XXXXXXXX有限公司簽訂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項目面積1401.95平方米,合同價格238.3300萬元),在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于同月5日開始建設工程施工(該項目直至2024年10月23日取得湘潭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430321202410230101)的行為,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函1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詢問調查筆錄各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 份,證明項目的基本情況;
證據四:湘潭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430321202410230101)1份,證明項目辦理施工許可的情況;
證據五: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本案的適格相對人。
因案情復雜,2025年1月23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案件延期至2025年2月24日。
2025年2月1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4〕第006-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2024年8月2日與湖南長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項目面積1401.95平方米,合同價格238.3300萬元),在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于同月5日開始建設工程施工(該項目直至2024年10月23日取得湘潭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430321202410230101)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四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參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當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綜上,本機關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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