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G01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12-11 10:30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G015號
當事人 :羅奇 身份證號碼:43032119XXXXXX0533
性 別:男 民族:漢 文化程度:高中住 址:湖南省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
戶籍地:湖南省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
聯系電話:173XXXX3555
經本機關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間,駕駛贛C85XXU重型自卸貨車,通過從朱建波(已判刑)手中承接的建筑垃圾(含生活垃圾)運輸業務,由長沙市萬家麗機械城、環保西路、新開鋪污水處理廠、黑石鋪駕考中心等地的垃圾中轉站拖運建筑垃圾(含生活垃圾)到易俗河鎮青光村子金組等地進行傾倒,共計10車(750元/車/次),由朱建波支付運輸費,共計支付運費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00元)。上述行為均未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湘潭縣公安局關于郭向陽等人、劉衛等人污染環境案涉及其它固體廢物非法傾倒線索的移送函(附:詢問筆錄1份;朱建波和羅奇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11月8日的微信轉賬記錄);
2.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潭縣檢行公建[2024]16號);
3.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3)湘0321刑初466號、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4)湘03刑終292號;
4.商車網同類型車輛百公里油耗值截圖。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機關于2024 年11月12日,通過網上公告送達的方式,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4〕第G015號),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數次將長沙市多家垃圾中轉站含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運輸、傾倒至湘潭縣易俗河鎮青光村子金組等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規定。屬于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及第二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違法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車輛油料費用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應當扣除。經查,參與運輸過程中當事人收取運輸費用在750-850元/車/次之間,按照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確定運費為750元/車/次計算。由于運輸路線、運輸距離和載貨量存在不一致性,本機關按每趟往返100公里的均值計算。參照商車網上同類型車輛百公里油耗值,考慮車輛損耗情況,百公里油耗會有所增加,結合案發時的油價,油料消耗費用按每趟300元計算,一共扣減油料費3000元(300*10=3000)作為扣減的合理成本支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并對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肆佰元整(¥4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扣減成本后):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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