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R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5-10 09:57
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R001號
當事人(單位):湘潭XX液化氣經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XXXXXXXX6U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黃XX
身份證號碼:43022419XXXXXX7758
聯系電話:1340XXXX4917
經營范圍:其他未列明批發業;燃氣經營,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安裝、維修;非電力家用器具制造、銷售;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場所:湘潭縣茶恩寺鎮茶恩村譚家組
你(單位)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凱旋雅園居民小區內發現有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送氣工違規送氣的行為,本機關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04月02日15點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凱旋雅園居民小區內發現有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送氣工違規送氣3瓶(15KG/瓶)的行為,被我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構成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1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3 份,證明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凱旋雅園居民小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送氣工違規送氣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通知書1份,詢問調查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4年04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4〕第R00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2024年04月02日15點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凱旋雅園居民小區內有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送氣工違規送氣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現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鑒于當事人雖有銷售的行為,但未取得違規銷售燃氣的違法所得。并結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附件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認定違法程度為“輕微”,我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湖南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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