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11-09 16:32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11號
當事人(單位):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批發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XXXXXXXX8R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金XX
身份證號碼:330323XXXXXX7828 聯系電話:139XXXX9906
經營范圍:服飾、鞋類、百貨批發兼零售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X
你(單位)于2023年10月23日8時30分在門店外擺放衣服、鞋子等商品進行經營活動(占用公共場地面積1.69平方米)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于2023年10月23日8時30分,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中路1275號門店外擺放衣服、鞋子等商品進行經營活動(占用公共場地面積1.69平方米),構成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放物料。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各1 份;責令整改通知書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中路1275號店外擺放衣服、鞋子等商品進行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通知書1 份、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擅自在店外擺放衣服、鞋子等商品進行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被受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2023年10月2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3〕第01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于2023年10月23日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中路1275號門店外擺放衣服、鞋子等商品進行經營活動(占用公共場地面積1.69平方米)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規定。根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1的規定,除責令改正外,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000165)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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