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2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9-21 15:17
當事人:譚X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322XXXXXXXX6019
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年齡: XX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XX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X14棟201號
聯系電話:137XXXX9232
你(單位) 于2022年8月30日未經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挖掘湘潭縣易俗河鎮雪松南路471號湘潭縣礦產局小區出入口城市道路的行為,影響城市市容和行人通行,本機關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未經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于2022年8月30日,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雪松南路471號湘潭縣礦產局小區出入口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路面長5米、寬1米,面積5平方米;挖掘出的渣土堆放在坑道旁的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長10.7米、寬6.8米,面積72.76平方米,影響城市市容和行人通行。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照片、視頻各1 份,證明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雪松南路471號湘潭縣礦產局小區出入口前確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實;
證據二:現場檢查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各1份,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證據四:整改后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進行整改的事實。
2022 年9月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2 〕第021號)、《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城執罰聽告字〔2022〕第02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規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幎ā
綜上,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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