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1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6-20 16:42
當事人(單位):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生活超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XXXXXXXX19
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尹XX
身份證號碼:430321XXXXXXXX7110 聯系電話:136XXXXXXXX
經營范圍:食品、蔬菜、水產品、家禽、蛋類銷售;國產卷煙零售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
你(單位)于2022年6月1日涉嫌逾期不改正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于2022年6月2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 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于2022年5月6日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金鈴東路2號店外經營的行為,被我局執法人員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022年6月1日8時55分你(單位)再次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金鈴東路2號門店外用5個塑料筐裝好的玉米、黃瓜、白菜、大蒜葉子等蔬菜進行經營活動,占用公共場地面積3平方米的行為,構成逾期不改正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2022年5月6日責令整改通知書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金鈴東路2號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事實;
證據二:2022年6月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現場照片1 份,證明當事人確有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金鈴東路2號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且逾期不改正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詢問調查通知書1 份、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擅自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四: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2年6月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2]第010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我局2022年5月6日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于2022年6月1日再次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金鈴東路2號店外用5個塑料筐裝好的玉米、黃瓜、白菜、大蒜葉子等蔬菜進行經營活動,占用公共場地面積3平方米的行為,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的規定,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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