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2-28 09:17
當事人:周X 類型: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43032119XXXXXX7018
出生年月:19XX年X月XX日
年齡:33歲 民族:漢 文化程度:高中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XXXXXXX
聯系電話:152XXXX5232
你(單位)涉嫌擅自在公共場地堆放充氣城堡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2022年01月27日立案調查。
現查明,你(單位)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許可,于2022年01月20日15時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沿江風光帶(銀杏路至金桂路路段)堆放充氣城堡(占用公共場地30平方米)進行經營性活動的行為,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視頻各1 份,證明當事人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沿江風光帶(銀杏路至金桂路路段)確有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詢問調查筆錄1 份,證明當事人占用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違法事實,以及具體時間、地點、位置,該行為未經相關部門行政審批且系當事人所為;
證據三: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且當事人符合法定責任年齡。
2022 年01月2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城執罰先告字〔2022 〕第00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比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钡囊幎ǎ桓鶕逗鲜嵤<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钡囊幎ǎ瑧斢枰蕴幜P。
鑒于當事人占用城市道路面積為30平方米,違法程度嚴重,符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處罰標準。
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裁量權基準》附件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華融湘江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88260321000******)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湘潭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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