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司法局責令整改通知書(潭縣司改〔2021〕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18 10:55
湘潭縣天易法律服務所:
經查,你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賴覺悟曾在湘潭縣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任助理審判員,2013年7月從湘潭縣人民法院退休。2015年3月至6月在湘潭縣人民法院受理的六起民事訴訟中(即原告齊意訴被告胡郁全、唐慧提供勞務受害糾紛訴訟一案、原告湘潭嘉樂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劉藺、劉桂林、尹紅、趙正秋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訴訟四案、原告向玉輝與被告湘潭嘉樂置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一案),賴覺悟分別擔任六案原、被告的訴訟代理人。賴覺悟上述訴訟代理行為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年司法部令第60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屬違規代理行為,對上述違規代理行為你所應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現責令你所作出如下整改:
一、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制度,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對違反執業紀律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或者處理。
你所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整改,及時書面報告整改結果,我局將根據情況組織復查,并納入你所年度考核。
特此通知
湘潭縣司法局
2021年7月8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解讀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