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4〕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10-30 14:39
公司名稱:湖南雍和物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395789885H
地址:湘潭縣河口鎮河口村解放組
法定代表人:劉伏元
身份證號碼:430302********1024:
2015年,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湘潭縣河口鎮河口村解放組(原月形村解放組)范圍內土地20157m2,其中集體土地16585m2(林地1012㎡、工礦用地15573m2),國有土地3572m2(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3572㎡,其中水工建筑物用地3559㎡、河流水面13㎡),用于建設湘潭港易俗河港區一期工程項目,2016年建設完成并投入使用。該宗用地符合《湘潭縣河口鎮河口村村莊規劃(2021-2035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非法占地的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受委托人詢問筆錄;
證據二:河口鎮河口村村副書記詢問筆錄;
證據三:河口鎮原月形村解放組組長詢問筆錄;
證據四:現場照片資料;
證據五: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證據六:土地勘測技術結論及土規、村規、二調、三調套合示意圖;
證據七:湘潭港易俗河港區(千噸級碼頭)項目轉讓協議書;
證據八:土地租賃協議;
證據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證據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430321201202289號);
證據十一:其他相關輔證資料。
我局已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因違法用地發生時間在2015年到2016年之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第四十二條規定,同時該宗違法用地是國有資產處置的歷史遺留問題,也是重點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且不占用耕地,參照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湘國土資發〔2013〕54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將非法占用的16585㎡集體土地退還給湘潭縣河口鎮河口村民委員會。
2.責令你公司將非法占用的3572㎡國有土地按屬地管理退還給河口鎮人民政府。
3.沒收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0157㎡土地上新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4.并處罰款人民幣:302355元(按15元/㎡計算)。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湖南湘潭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4030950000000011,并附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否則將按每日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公司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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