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自資罰決〔2022〕102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02 16:34
湘潭湘電昌山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應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4L436M1N):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對你單位非法占地建設湘潭縣昌山風電場項目(基座、變電箱)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于2021年3月起,在未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占用湘潭縣石鼓鎮銅梁村(352㎡)、安樂村(1574㎡)、四路村(311㎡)、青山橋鎮龍舞村(344㎡)2581㎡(其中2021年9月1日前破壞土地面積748㎡、2021年9月1日后破壞土地面積1833㎡)集體土地(占用地類為林地),建設湘潭縣昌山風電場項目(基座、變電箱),現已建成投入使用。該宗用地符合湘潭縣石鼓鎮、青山橋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非法占地違法行為。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湘潭縣湘電昌山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調查筆錄(法定代表人);
4、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5、現場照片;
6、其他相關文件。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0日對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你單位非法占用石鼓鎮銅梁村、安樂村、四路村、青山橋鎮龍舞村2581㎡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2、責令你單位將非法占用的石鼓鎮銅梁村、安樂村、四路村、青山橋鎮龍舞村2581㎡集體土地退還給石鼓鎮銅梁村352㎡、安樂村1574㎡、四路村311㎡、青山橋鎮龍舞村344㎡村集體;
3、處你單位罰款389040元(2021年9月1日前破壞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2021年9月1日前非法占用748平方米×30元/平方米=22440元;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用1833平方米×200元/平方米=3666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湖南湘潭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4030950000000011),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單位,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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