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綜行處字〔2021〕7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6-15 10:38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夢彩美妝坊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Q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安置區*棟*號
經營者:康*
身份證號碼:43072219*********5
聯系電話:158*******6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社區**組**號
2021年4月12日,本局接到舉報,稱當事人通過其在淘寶平臺上開設的網店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未在其網店首頁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接到舉報后,本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3日到當事人經營場所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核查發現舉報內容屬實。但當事人購進上述進口化妝品的時間為2020年10月10日,此時,法律、法規、規章未要求購進化妝品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對當事人涉嫌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未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的行為,于2021年4月13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5月25日調查終結。
2021年4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將當事人庫存的上述未經注冊且無中文標簽的 “GROW GORGEOUS INTELLIGENT HAIRCARE” 14盒(60ml/盒),依法予以扣押。2021年5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綜延強期決字﹝2021﹞12-5號),將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6月11日。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通過微信 “有贊平臺”從上海優賚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在“有贊平臺”上的店鋪名為“Wesget維思購”)以245元/盒的價格購進由英國生產的規格為60ml/盒的“GROW GORGEOUS INTELLIGENT HAIRCARE ” 24盒。當事人通過其在淘寶平臺開設的網店(網店名為“Beauty mantra”)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對外銷售該進口化妝品6盒,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對外銷售該進口化妝品8盒,其中以275.64元/盒的價格銷售1盒、以283元/盒的價格銷售1盒、以298元/盒的價格銷售6盒(其中4盒銷售后消費者已退貨,實際銷售2盒),剩下未售出的14盒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起銷售該進口化妝品獲違法所得174.64元,當事人銷售該進口化妝品在其網店上標明的銷售價格為298元/盒,當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起經營該進口化妝品計貨值金額5364元。
另查明:當事人在經營該進口化妝品過程中在其網店上介紹該化妝品時將名稱標稱為“英國GrowGorgeous生發精華液加強版防脫發根發質增發密發精油”,并在網頁上聲稱該化妝品具有增發、防脫發功效,該進口化妝品標簽所用的文字不是規范的漢字。
自2018年11月該網店開始營業至2021年4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通過該淘寶網店經營化妝品時未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至2021年5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已改正該行為并已將該進口化妝品從該網店予以下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康*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3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十二張,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所用文字不是規范漢字的進口化妝品、當事人未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的事實及該進口化妝品的名稱,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當事人銷售該進口化妝品的價格和數量。
3.潭縣市綜強決字〔2021〕12-5號《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其《財物清單》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所用文字不是規范漢字的進口化妝品的事實及該進口化妝品的名稱和具體數量以及本局依法對上述進口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者康*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所用文字不是規范漢字的進口化妝品、當事人未在其網店首頁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的事實及該進口化妝品的名稱、進貨價格及數量、銷售價格及數量。
5.當事人提供的其通過淘寶平臺開設的網店(網店名為“Beauty mantra”)經營由英國生產的規格為60ml/盒的“GROW GORGEOUS INTELLIGENT HAIRCARE ”化妝品網頁詳情截圖打印件四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該進口化妝品并在網頁上聲稱該化妝品具有增發、防脫發功效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其網上購進該進口化妝品的訂單詳情截圖打印件三張,證明當事人購進該進口化妝品的時間、數量、價格。
7.當事人提供的其銷售該進口化妝品的銷售記錄截圖打印件七張、退款記錄一張,證明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該進口化妝品的時間、數量、價格及退貨的數量、退款金額。
8.本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1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至2021年5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已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并已將該進口化妝品從該網店予以下架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其購進該進口化妝品供貨商上海優賚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一張。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進口化妝品的供貨商的基本情況。
10.本局向當事人送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綜延強期決字﹝2021﹞12-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將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6月11日并將該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案卷所有證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5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綜聽告字﹝2021﹞63號《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GB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9.2“化妝品標簽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冊的商標外,應是規范的漢字。”之規定,當事人經營標簽所用文字不是規范漢字的進口化妝品,該進口化妝品標簽不符合《GB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強制性國家標準,當事人的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之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其網店首顯著位置未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經營該進口化妝品過程中在其網店上介紹該化妝品時將名稱標稱為“英國GrowGorgeous生發精華液加強版防脫發根發質增發密發精油”,并在網頁上聲稱該化妝品具有增發、防脫發功效。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之規定,當事人經營的該進口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之規定,該進口特殊化妝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因無法查實該進口特殊化妝品是否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故對當事人經營該進口特殊化妝品的行為是否違法無法確定。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未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的該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經營標簽所用文字不是規范漢字的進口化妝品的行為,該行為不具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也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本局認為對當事人的該行為應給予一般的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被扣押的“GROW GORGEOUS INTELLIGENT HAIRCARE ”進口化妝品 14盒。
2.沒收違法所得174.64元。
3.處罰款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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