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5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6-21 12:53
當事人:湘潭縣射埠鎮入口香炒貨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4M1GML5D;
住所:湘潭縣射埠鎮潭花社區;
經營者:譚向君;
身份證號碼:430321********5530;
聯系電話:133****0203。
2019年3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經營的食品包裝標簽上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并有霉變食品。本局當日對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措決字〔2019〕15-7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19年4月 11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從黃響球處以16元/袋的價格購進了12袋蓮藕酥、3元/袋的價格購進了10袋蛋卷、8元/袋的價格各購進了5袋法餅和5袋桃酥,貨值共計302元。購進的上述食品包裝標簽上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至案發日,上述食品尚未銷售。本局于2019年3月20日對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措決字〔2019〕15-7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食品予以扣押。2019年4月19日對當事人上述食品予以延期扣押。
另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檢查發現一袋由好雞蛋干美味食品廠生產的“鄉巴佬”已發生霉變的雞蛋干,已責令當事人下架處理。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經營者譚向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五張,證明當事人有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及霉爛食品沒有及時清理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經營者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當事人經營者提供的購進蓮藕酥、蛋卷、法餅、桃酥等食品的數量、價格進貨憑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不符合規定食品的數量、價款情況;
以上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2019年4月1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36 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經營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及時清理變質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鑒于當事人涉案食品尚未造成社會嚴重后果。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2.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承辦機構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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