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4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5-31 11:56
當事人:湘潭縣梅林橋快樂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5243********62662H
住所(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周利平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7140
聯系電話: 137****0266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梅林橋鎮鳧塘村上峰組20號
2018年10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梅林橋快樂幼兒園食堂進行秋季校園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豬肉供貨商“陳厚”提供給當事人隨貨的豬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涉嫌偽造。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指定吳鐵根、鄧頡兩名同志辦理此案,并于2019年3月18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9月3日到2018年10月22日期間,從屠宰戶陳定江處采購豬肉。陳定江是從農戶家中直接購得生豬后,在自己家中進行屠宰分割,屠宰過程中也未向湘潭縣農業農村局申報檢疫,因食品采購要求必須隨貨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證明文件,陳定江于2018年9月3日向當事人提供了編號為NO4351125139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空白票據一張,當事人將陳定江提供的這張空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填寫完后做入湘潭市中小學(托幼機構)學生食堂食品采購與進貨查驗記錄臺賬。經湘潭縣農業農村局核實,該票系虛假票證(陳定江出具虛假票證另案處理)。其余《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全部系當事人比照2018年9月3日陳定江提供的編號為NO4351125139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在易俗河鎮一家復印店彩印出來做入內,均系虛假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計復印10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已使用5張,另五張損壞丟棄。
2018年9月3日至案發時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顯示,共計在陳定江處采購未經檢疫的并制作虛假隨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的豬肉540斤,共計貨值6480元。經查實,當事人采購的上述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供幼兒園師生全部食用完畢,無法召回。2018年11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1-5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以及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9〕第1-2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餐費收取臺賬,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提供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函請湘潭縣農業農村局協助調查函一份,證明本局在查驗快樂幼兒園《餐飲業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時發現當事人提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涉嫌偽造后,函請湘潭縣農業農村局進一步查實的事實。
證據三、湘潭縣農業農村局向本局出具的《關于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真偽的函的回復》一份,證明當事人提供隨貨的6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全部為虛假票證,且采購的豬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22日《餐飲業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粘附于臺賬上)復印件六份,證明當事人偽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以及其采購豬肉的數量、價格和貨值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對當事人幼兒園食堂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食堂基本情況及臺賬記錄、票證情況;
證據六、本局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食堂經營基本情況。
證據七、本局對證人調查時制作的《調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采購未經檢疫的豬肉時間、數量、貨值及偽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的事實。
證據八、本局對證人調查時制作的《調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采購未經檢疫的豬肉及一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來源的事實。
證據九、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1-53《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十、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9〕1-2《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事實。
證據十一、本局對當事人幼兒園食堂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食堂整改后的臺賬記錄、票證情況。
證據十二、當事人提供《整改書》《營業執照》《收款收據》《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證明當事人整改后所采取的措施。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19年3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4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9〕2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未經檢疫的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的“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因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調查后積極進行了整改,嚴格執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承辦機構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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