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8〕14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1-29 11:17
當事人:湘潭縣河口鎮翰仁堂大藥房;
類別:個人獨資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W;
住所:湘潭縣河口鎮月形村響塘組(農技站綜合樓一樓);
投資人:黃**;
成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經營范圍:藥品、醫療器械、食品、日用品的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8年6月5日,接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印發的《交辦函》(附現場檢查筆錄及相關文書、涉案物品),《交辦函》要求本局對5月29日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存在問題的湘潭縣河口鎮翰仁堂大藥房進行調查處理。本局于2018年6月5日經分管領導批準立案,2018年11月17日調查終結。
經查:在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掌握的線索,2018年5月29日,由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場所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苯磺酸氛氯地平片等藥品不能提供合法供購進票據,品種、數量、進銷價格、數量等如下:
1、康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苯磺酸氛氯地平片,國藥準字H20093313,批號171105,規格:21片/板*1板/盒,8盒,兌換價6元/盒,銷售價10元/盒,貨值80元;
2、海口奇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格列吡嗪片,國藥準字H19993594,包裝規格24片/盒,規格5mg,其中批號170401的2盒、批號170202的10盒。兌換價3元/盒,銷售價5元/盒,貨值60元;
3、江西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格列齊特緩釋片,國藥準字H20065489,批號1612141,包裝規格12片/板*3板/盒,規格30mg,5盒,兌換價15元/盒,銷售價26元/盒,貨值130元;
4、通化振霖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大敗毒膠囊,國藥準字Z22023188,批號161102,包裝規格10粒*2板/盒*3小盒,每粒0.5g,3盒,兌換價5元/盒,銷售價9.5元/盒,貨值28.5元;
5、山東羅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洛伐他汀片,國藥準字H20065732,批號617075053,包裝規格12片/板,每粒20mg,5盒,兌換價2.5元/盒,銷售價4.5元/盒,貨值22.5元;
6、煙臺巨先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酒石酸美托洛爾片,國藥準字H37022364,批號160303,包裝規格20片/板/盒,每粒50mg,2盒,兌換價6元/盒,銷售價9.8元/盒,貨值19.6元
7、吉林吉春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藤黃健骨丸,國藥準字Z22021842,包裝規格3.5g/丸*12丸/盒,批號160905的1盒、批號161103的2盒,兌換價12元/盒,銷售價18元/盒,貨值54元;
8、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心腦康膠囊,國藥準字Z10983077,批號20160805,包裝規格12粒*4板,每粒0.25g,1盒,兌換價12元/盒,銷售價20元/盒,貨值20元。
當日,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藥品依法采取扣押強制措施。
現查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藥品,是由顧客從其它地方購買后,因用不完,到當事人處兌換他們需要的藥品。上述藥品合計貨值414.6元,無違法所得。
另查:2018年7月24日,我局在當事人處檢查時發現一張《送(銷)貨單》,是當事人2017年5月2日購進中藥飲片的清單。《送(銷)貨單》上“收貨單位”一欄標記為:“黃老板”;“送貨單位及經手人”為空白;銷售的中藥飲片有“茯苓”等16個品種;金額1341.5。具體品種、購進數量、銷售價格、庫存數量如下:
1、茯苓:購進1kg, 進價25元/ kg, 庫存0 kg, 銷售1 kg, 銷售價68元/ kg,貨值金額68元,違法所得68元;
2、艾葉:購進2 kg, 購進價格為10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2 kg, 銷售價20元/ kg,貨值金額40元,違法所得40元;
3、當歸(無硫):購進2 kg, 購進價格為78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2 kg, 銷售價130元/ kg,貨值金額260元,違法所得260元;
4、大黃:購進0.5kg, 購進價格為25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40元/ kg,貨值金額20元,違法所得20元;
5、生地:購進0.5 kg, 購進價格為17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28元/ kg,貨值金額14元,違法所得14元;
6、當歸:購進1 kg, 購進價格為59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1 kg, 銷售價90元/ kg,貨值金額90元,違法所得90元;
7、淮牛膝:購進1 kg, 購進價格為26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1 kg, 銷售價48元/ kg,貨值金額48元,違法所得48元;
8、甘草:購進1 kg, 購進價格為20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1 kg, 銷售價30元/ kg,貨值金額30元,違法所得30元;
9、天麻片:購進0.5kg, 購進價格為154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260元/ kg,貨值金額130元,違法所得130元;
10、紅參片:購進0.5 kg, 購進價格為380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500元/ kg,貨值金額250元,違法所得250元;
11、玫瑰花:購進0.5kg, 購進價格為75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120元/ kg,貨值金額60元,違法所得60元;
12、田七:購進0.5kg, 購進價格為480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700元/ kg,貨值金額350元,違法所得350元;
13、瑪卡:購進1 kg, 購進價格為55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1 kg, 銷售價80元/ kg,貨值金額80元,違法所得80元;
14、紅天麻:購進0.5kg, 購進價格為240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360元/ kg,貨值金額180元,違法所得180元;
15、貝母:購進0.5kg, 購進價格為320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0.5 kg, 銷售價450元/ kg,貨值金額225元,違法所得225元;
16、枸杞(中):購進3 kg, 購進價格為45元/ kg, 庫存數量0 kg, 銷售數量3 kg, 銷售價70元/ kg,貨值金額210元,違法所得210元。
當日,我局向當事人下達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1-2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
另查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中藥飲片,是當事人于2017年上半年從邵東廉橋藥材市場的不知名的人手里購進的,沒有正規購進票據和記錄,也沒有銷售記錄等材料。上述中藥飲片合計貨值2055元,獲違法所得2055元。
2018年11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下達潭食藥工商質監提證通字〔2018〕1-36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涉案藥品供應方資格證照、購進票據及銷售記錄等相關材料,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
當事人涉案藥品總計貨值2469.6元,總計違法所得2055元。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投資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扣押藥品,證明當事人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檢查當事人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在當事人處發現的《送(銷)貨單》,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中藥飲片無合法票據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
證據六:本局檢查當事人拍攝的相關照片,證明當事人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8年11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18年12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處告字〔2018〕3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所指的“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態度較好,積極協助本局查清其違法事實,且其違法經營時間短,涉案藥品數量少,社會危害小,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奧拉西坦膠囊2盒、單硝酸異山梨酯片3盒、通心絡膠囊1盒、穩心顆粒1盒、格列吡嗉片2盒、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3盒、硝苯地平緩釋片1盒;
二、沒收違法所得2055元;
三、處罰款4939.2元。
以上共計罰沒款6994.2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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