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8〕11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1-29 09:53
當事人:譚文其,女,現年49歲;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X;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2018年5月15日,本局在調查湘潭縣天易水竹學校一學生家長在網上發布質疑該校校園商店銷售的食品辣條存在安全問題信息一事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為查清此事,當日經分管領導批準立案,并指定執法人員張**、劉*調查,2018年8月8日調查終結。
經查:2018年5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在湘潭縣天易水竹學校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現查明:2016年7月5日,當事人與湘潭縣易俗河鎮第二中學(2018年1月9日更名為湘潭縣天易水竹學校),簽訂《易俗河鎮二中校園商店承包合同書》,取得由該校出租的以時任校長姓名為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的經營權(期限三年)后,于2016年7月19日,當事人受該校委托申請了負責人為時任校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在湘潭縣天易水竹學校校內辦公樓的西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經營食品沒有財務賬目,本局于2018年7月9日依法下達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8〕1-18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經營食品明細賬目,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至使當事人經營食品貨值和違法所得無法進一步查實。
當事人于2018年5月23日申請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于2018年6月5日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檢查當事人經營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拍攝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對食品經營戶湯先艷、湘潭縣天易水竹學校等所作的調查材料4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五)《湘潭縣易俗河鎮二中校園商店承包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動改正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8年6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18年11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留置送達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8〕7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聽證要求,也未到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認識到其行為違法后,及時申請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主動終止違法行為,以及當事人與湘潭縣易俗河鎮第二中學簽訂合同等事實,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九條第(八)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八)當事人主動終止違法行為;”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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