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6
當事人:湘潭市交通醫衛職業高級中學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00MA*******B
住所(住址):湘潭縣***鎮**路*側***號
法定代表人:黃**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3
聯系電話:189*******9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路*側***號
2025年9月18日,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提供餐飲服務。同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書式證據,并于2025年12月29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2023年9月7日注冊成立,原位于湘潭雨湖區**鎮**山,因支持學校發展于2025年8月24日搬遷到(原湘潭縣**補校)湘潭縣易俗河鎮***路。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早餐7元、中餐9元、晚餐9元的餐標開始對在校主持工作的老師和部分學生提供餐飲服務,學校于2025年9月28日上午開始放假至10月12日,截至2025年10月13日,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7150元。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于2025年10月14日取得經營證書。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法定代表人黃**《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檢查時正在提供餐飲服務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法定代表人黃**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無證提供餐飲的時間、餐標、盈利情況等事實;
4.執法人員對食品安全總監李*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無證提供餐飲的時間節點、餐費收取方式、費用、獲利情況和食堂進行改造,學校采取放假措施等的事實;
5.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的《食堂伙食費月成本核算公示表》,證明當事人收取伙食費的收費標準以及費用的事實;
6.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資料,《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7.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食堂管理領導小組任命通知》2份,證明當事人進行食堂整改人員安排的具體措施;
8.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關于申請減免行政處罰的請示》1份,證明當事人申請減免的理由;
9.信用監管股提供初次違法查詢單,證明當事人初次違法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6〕2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時間短,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及時進行整改,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危害,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并能及時改正;裁量幅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钡囊幎,應當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150元;
2.處罰款5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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