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6
當事人:湘潭縣射埠鎮親親孕嬰童生活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L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馮**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19*********5
2025年10月9日,本局接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問題交辦函》,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銷售的由江西省平鄉縣林翔童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兒童三輪車抽查檢驗不合格。為查清事實,于2025年10月15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6年1月12日調查終結。
2025年10月15日,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工作場所里側庫房區存放有抽樣時同批次三輪車一臺,檢查時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5年9月5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銷售的由平鄉縣林翔童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兒童三輪車經抽樣檢驗,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于2025年9月11日出具了報告編號:NoSC20103251113525SC2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檢驗,“機械強度”“小零件”“把橫管兩端”“腳蹬離地高度”項目不符合GB14747-2006標準,依據HNCCXZ079-2025《2025年湖南省童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現查明:當事人系母嬰店銷售商,于2022年在拼多多平臺為湘潭縣射埠鎮親親孕嬰童生活館的營業執照注冊“馮女士家的店鋪66”店鋪。其經營的上述產品于2019年至2020年其線下經銷的奶粉配送的贈品,因時間過久,無法記清楚具體是哪個品牌的經銷商的贈品。當事人共銷售上述產品5臺,除現場核查時發現的1臺外,其余的4臺以79元每臺的價格售出。當事人銷售上述兒童三輪車貨值金額合計395元,獲違法所得316元。
2025年10月15日,當事人對上述產品在拼多多平臺上進行下架處理,并對上述抽檢不合格的產品進行召回,實際未能召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馮**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10月15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三輪車事實。
3.對當事人馮**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三輪車等事實。
4.潭市產監抽函〔2025〕44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證明案件的來源。
5.《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問題線索移送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58139)、《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2025湘監通字第0058139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65450)及報告編號為NoSC20103251113525SC2的《檢驗報告》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被抽檢的情況以及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三輪車的事實。
6.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對不合格產品召回的圖片及對上述產品下架處理的圖片各一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產品下架處理并對已售出的產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25-27號及其《財物清單》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上述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三輪車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8.《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介紹信》(2025潭監介字第0001053號)及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202119001402)各一份,證明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三輪車檢測的事實以及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的檢驗檢測資質。
9.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5年第2批重點工業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及附件,證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對該店的上述工業產品(童車)進行質量監督抽查任務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字〔2026〕27號),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兒童三輪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指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對相關不合格產品予以召回,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
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的或者已銷售但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本局認為,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已扣押的兒童三輪車1臺;
2.沒收違法所得316元;
3.處罰款395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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