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6
當事人:湘潭縣中路鋪鎮朗寶陶瓷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7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居民組
經營者:周**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
2025年11月5日,本局接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產監抽函〔2025〕59號)稱:在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抽查檢驗不合格。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1月7日到當事人經營現場核查,未發現有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于2026年1月12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5年10月20日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對湘潭縣中路鋪鎮朗寶陶瓷店銷售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進行監督抽查(抽樣基數500kg,規格型號HRB400E,10.0)。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抽查批次鋼筋進行監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N0:C2025-02-J110976),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肋間距)、重量偏差檢驗結果不符合GB1499.2-2024《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2025年11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0:C2025-02-J110976),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未發現有上述抽檢不合格鋼筋,也未發現鋼筋調直設備。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檢。
另查明:上述抽檢不合格鋼筋為當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通過湘潭大漢鋼鐵供應鏈有限公司送貨司機何**從該公司購進,共購進重量500kg(計數量107根),單價3.05元/kg,付貨款1525.2元。該批鋼筋于2025年10月20日由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抽樣5.2kg;2025年11月1日當事人贈送其岳父周**420kg(計數量90根);剩余鋼筋零散銷售74.8kg(計數量16根),售價18.5元/根,銷售金額296元。當事人在銷售上述鋼筋前已知曉其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貨值金額1592.86元,未納稅,獲違法所得67.86元。
2025年11月7日當事人對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采取了召回措施,在召回期限內未實際召回。2026年1月9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
2025年12月12日,本局向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函〔2025〕14-1號),向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函〔2025〕14-2號)。2025年12月23日,本局收到《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助調查湘潭恒億工貿有限公司相關事項的復函》,2026年1月6日,本局收到《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復函》,復函顯示當事人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來源、數量及金額基本屬實。
2025年12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至上述鋼筋流向地當事人岳父周**家(湘潭縣**鎮**村**組)進行現場核查,確認當事人贈送鋼筋數量屬實。
2026年1月9日,本局向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送達《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移函〔2026〕14-2號),向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移函〔2026〕14-3號),向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移函〔2026〕14-4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周**的《居民身份證》、委托人馬星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以及現場照片11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事實。
3.對當事人店長馬星炬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事實以及當事人在銷售涉案鋼筋前已知曉其為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4.對當事人涉案產品的贈送人周**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共1份,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張,涉案產品使用地現場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贈送上述不合格鋼筋的去向。
5.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涉案產品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供貨商送貨司機何**的微信名片信息1張,與何**的購貨聊天記錄及付款記錄截屏各2張,《湘潭大漢鋼鐵供應鏈有限公司的發貨單》(NO:XH814251102000181)1份,《2025年3月21日長沙市場建筑鋼材價格行情》復印件1張,涉案產品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復印件2張。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來源。
6.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20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實。
7.《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0000731)和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C2025-02-J110976)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鋼筋不合格的事實。
8.潭市產監抽函〔2025〕59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復印件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9.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出具的《委托函》復印件1份、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不合格鋼筋進行監督抽查的事實以及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的檢驗檢測資質。
10.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委托函》復印件1份,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復印件各1份,證明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不合格鋼筋進行監督檢驗的事實以及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檢測資質。
11.本局向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的《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函〔2025〕14-1號)、《郵件交寄單》及《送達回證》,向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函〔2025〕14-2號)、《郵件交寄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向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協助調查當事人購進的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來源、數量及金額的事實。
12.《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助調查湘潭恒億工貿有限公司相關事項的復函》及《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復函》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來源、數量及金額基本屬實的事實。
13.當事人簽署的《拒絕加工、銷售“瘦身”鋼筋承諾書》1份,提交的《整改報告》1份、《召回公告》1份、召回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做出整改措施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6年1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21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明知產品不合格仍進行銷售,存在主觀過錯;但鑒于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僅296元,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一、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裁量基準】2.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產品已部分或全部銷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一)當事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二)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三)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大小、數量多少;(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范圍;(六)當事人是初次違法或多次違法;(七)違法行為的手段是否惡劣;(八)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九)當事人是否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十)當事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發生或減輕危害后果;(十一)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的規定,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證據,綜合裁量可以給予當事人一般的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67.86元;
2.處罰款2548.57元。
以上罰沒合計2616.43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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