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2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5
當事人:湘潭縣中路鋪鎮喜旺鋼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4*******T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胡**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
2025年11月5日,本局接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產監抽函〔2025〕59號)稱:在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抽查檢驗不合格。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1月6日到當事人經營現場核查,發現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經執法人員現場稱重為130.32kg,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將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予以當場扣押。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于2026年1月12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5年10月20日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對湘潭縣中路鋪鎮喜旺鋼材店銷售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進行監督抽查(抽樣基數1噸,規格型號HRB400E,10.0)。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抽查批次鋼筋進行監督檢驗,出具了《檢驗報告》(N0:C2025-02-J110973),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肋間距)、重量偏差檢驗結果不符合GB1499.2-2024《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2025年1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0:C2025-02-J110973),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有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經執法人員現場稱重為130.32kg,執法人員依法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14-9號),當場予以扣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檢。
另查明: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鋼筋為當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通過湘潭大漢鋼鐵供應鏈有限公司業務員吳勇處購進,總共購進重量1.92噸(計數量413根),單價3320元/噸(計3.32元/kg),付貨款6374.4元。爾后,2025年10月5日銷售給湘潭縣中路鋪鎮柳橋村齊**,數量150根(計重量697.5kg),售價20元/根,銷售金額3000元;2025年10月20日由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抽樣5.2kg;2025年10月23日銷售給湘潭縣白石鎮村民,數量51根(計重量237.15kg),售價20元/根,銷售金額1020元;2025年11月1日銷售給湘潭縣中路鋪鎮水口橋村胡**,數量100根(計重量465kg),售價19.5元/根,銷售金額1950元;2025年11月6日銷售給株洲市淥口區王十萬鄉唐**,數量75根(計重量348.75kg),售價19元/根,銷售金額1425元;其他零散銷售計數量8根,重量36.08kg,售價20元/根,銷售金額160元。至2025年11月6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當事人經營場所剩余130.32kg庫存(計數量28根)。當事人在銷售上述鋼筋前已知曉其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貨值金額8004.92元,未納稅,獲違法所得1630.52元。
2025年11月6日,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采取了召回措施,在召回期限內未實際召回。2025年12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扣押的不合格鋼筋實施了解除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6年1月12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
2025年12月12日,本局向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函〔2025〕14-2號),2026年1月6日,本局收到了《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復函》,復函顯示當事人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鋼筋來源、數量及金額基本屬實。
2025年12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至上述鋼筋流向地唐**家中(株洲市**區***鄉**村)及齊**家中(湘潭縣***鎮**村)進行現場核查,確認當事人銷售鋼筋數量屬實。
2025年12月31日,本局執法人員至上述鋼筋流向地胡**家中(湘潭縣***鎮***村)進行現場核查,確認當事人銷售鋼筋數量屬實。
2026年1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向株洲市淥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送達《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移函〔2026〕14-1號,向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送達《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移函〔2026〕14-2號,向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移函〔2026〕14-3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以及現場照片5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事實。
3.對當事人經營者胡**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事實以及當事人在銷售涉案鋼筋前已知曉其為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4.對當事人涉案產品的客戶胡**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涉案產品使用地現場照片1張,對當事人涉案產品的客戶唐**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購買涉案產品定金付款截屏1張、涉案產品使用地現場照片5張,對當事人涉案產品的客戶齊**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建房合同書》1份、簽訂合同付款截屏1張、涉案產品使用地現場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鋼筋的去向。
5.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涉案產品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供貨商業務員吳勇的微信名片信息及當事人與吳勇的購貨聊天記錄截屏復印件共3張、發貨訂單《結算單》復印件1份、吳勇的名片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來源。
6.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19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實。
7.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14-9號)、《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將上述不合格鋼筋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8.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4-9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于2025年12月5日決定將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予以解除的事實。
9.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涉案產品的銷售單據《銷貨清單》(編號3677966)及對當事人客戶的收款截屏復印件各1份,銷售單據《銷貨清單》(編號3677977)及對當事人客戶的收款截屏復印件各1份,銷售單據《銷貨清單》(編號3678082)及對當事人客戶的收款截屏復印件各1份,銷售單據《銷貨清單》(編號3678091)、與當事人客戶訂貨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及訂貨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鋼筋的情況。
1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2025102001)和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C2025-02-J110973)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鋼筋不合格的事實。
11.潭市產監抽函〔2025〕59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12.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出具的《委托函》復印件1份、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不合格鋼筋進行監督抽查的事實以及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的檢驗檢測資質。
13.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委托函》復印件1份,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復印件各1份,證明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不合格鋼筋進行監督檢驗的事實以及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檢測資質。
14.本局向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函〔2025〕14-2號)、《郵件交寄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請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當事人購進的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來源、數量及金額的事實。
15.《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復函》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上述不合格鋼筋的來源、數量及金額基本屬實的事實。
16.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殘疾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身患殘疾的事實。
17.當事人簽署的《拒絕加工、銷售“瘦身”鋼筋承諾書》1份,提交的《整改報告》1份、《召回公告》1份、召回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做出整改措施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6年1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20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明知產品不合格仍進行銷售,存在主觀過錯,不合格產品已部分售出未能追回;但鑒于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當事人身患殘疾,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三)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一、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裁量基準】2.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產品已部分或全部銷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一)當事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二)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三)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大小、數量多少;(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范圍;(六)當事人是初次違法或多次違法;(七)違法行為的手段是否惡劣;(八)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九)當事人是否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十)當事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發生或減輕危害后果;(十一)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的規定,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證據,綜合裁量可以給予當事人一般的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不合格鋼筋130.32kg;
2.沒收違法所得1630.52元;
3.處罰款12807.87元。
以上罰沒合計14438.39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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