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2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5
當事人:湘潭縣仁德大藥房茶恩寺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T
住所:湘潭縣***鎮***街***號
投資人: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419*********2
2025年7月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迅速開展“黃道益活絡油”假藥線索調查處置的函》(湘藥監流通函〔2025〕3號),線索清單顯示湘潭縣仁德大藥房茶恩寺店通過藥幫忙平臺從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共8瓶,該藥品涉嫌為假藥。2025年8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未發現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其使用的千方百劑醫藥管理系統未查詢到“黃道益活絡油”的入庫和銷售記錄。當事人不能提供湖南****商貿有限公司的藥品生產、經營資格證明文件。本局執法人員對其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案件于2025年12月18日調查終結。
經查: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迅速開展“黃道益活絡油”假藥線索調查處置的函》(湘藥監流通函〔2025〕3號)中線索清單顯示當事人從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8瓶。2025年8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在其經營場所未發現線索清單中的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其使用的千方百劑醫藥管理系統未發現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入庫和銷售記錄。當事人不能提供湖南****商貿有限公司的藥品生產、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本局執法人員現場隨機抽查了藥品清腦降腦片的進貨檢查驗收記錄和購銷記錄,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藥品的供貨商資質、相關票據憑證、入庫和銷售記錄。
另查明:當事人在藥幫忙平臺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50mL”,2023年8月16日以54.8元/瓶的單價購進2瓶,購進金額109.6元;2023年10月16日以53.5元/瓶的單價購進2瓶,購進金額107元;2023年11月15日以53.5元/瓶的單價購進4瓶,購進金額214元;以80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均已銷售完畢。上述涉案藥品貨值金額為640元。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違法所得”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法〔2007〕74號)“一般情況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計當事人違法所得為640元。
2025年8月4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24號),要求當事人于三日內提供涉案藥品供貨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未查到湖南****商貿有限公司獲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相關信息。執法人員通過查詢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黃道益活絡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證明書編號為HKC-01668,為中成藥;在中國大陸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C20110004,為中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劉**《居民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侯岳華《居民身份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授權委托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委托代理人侯岳華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千方百劑醫藥管理系統查詢記錄照片2張,《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黃道益活絡油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
4.當事人提供的湖南****商貿有限公司《首營資料》8張、藥幫忙平臺賬號截屏1張、藥幫忙查詢截屏1張、藥幫忙客服聊天記錄截屏1張、黃道益活絡油訂單情況打印件3張、隨貨同行單2張,證明當事人在藥幫忙平臺從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上述藥品的購進價格、數量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被隨機抽查的清腦降壓片的供貨商資質、相關票據憑證、入庫和銷售記錄,證明當事人建立進貨檢查驗收記錄、購銷記錄的事實;
6.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4-24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涉案藥品供貨商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8.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截圖1張,證明湖南****商貿有限公司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相關信息的事實;
9.本局執法人員查詢黃道益活絡油產品圖片1張、執法人員通過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查詢截圖1張,證明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為藥品的事實;
10.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湘藥監流通函〔2025〕3號)交辦《關于迅速開展“黃道益活絡油”假藥線索調查處置的函》復印件1份,證明案件來源。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2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13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的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屬于藥品,且當事人作為藥品經營企業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購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指的“藥品經營企業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采購涉案藥品數量不多、金額較小、積極配合本局執法人員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章藥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二、違法行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1.減輕情形: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裁量可考慮因素:批發環節違法購進的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零售、使用環節違法購進的藥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裁量幅度:處違法購進藥品低于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640元;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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