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2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5
當事人:湘潭華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楊河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5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負責人:謝*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0219**********3
2025年11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接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潭市產監抽函〔2025〕61號),在省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中,當事人銷售的95號車用汽油抽查檢驗中的碳酸二甲酯大于1.5g/L判定為不合格,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的95#車用汽油的行為,2025年11月18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于2026年1月6日調查終結。
2025年9月8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經營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名稱:車用汽油;規格型號:95號;抽樣日期:2025年9月8日;抽樣數量:6L(4L檢樣,2L備樣);抽樣基數:1270L;樣品等級:國VIB;經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No:B2025-02-J403406),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碳酸二甲酯結果不符合HNCCXZ163-2025《2025年湖南省車用汽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依據HNCCX2163-2025《2025年湖南省車用汽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11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45786、《檢驗報告》(No:B2025-02-J403406)郵寄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其復檢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經查:2025年4月26日,當事人從湖南和順銅官石油有限公司購進95號車用汽油(VIB)6644L,單價為6.13元/升。2025年9月8日,當事人被抽樣基數為1270L,除抽檢6L外,所余下的1264L當事人于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10月8日以6.33元/升的價格,將該批次95號車用汽油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發布召回公告,因車用汽油為易消耗品,且消費者流動性大,至當事人發布公告之日已消耗完畢,無法召回。經核算,上述涉案產品的銷售貨值金額為8001元,銷售盈利為252.8元。當事人已繳納稅款29.08元,扣除稅款后,計違法所得223.7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謝*《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質;
2.受委托人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及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受委托人權限和身份。
3.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檢驗報告》(No:B2025-02-J403406)、《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45786以及EMS快遞記錄各1份,證明檢驗結果合法有效及文書送達的事實;
4.對當事人經營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及當事人銷售汽油價格的事實;
5.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油品抽檢及購進、銷售檢驗不合格的95#汽油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加油站日銷售成品油臺賬匯總》1份,證明當事人不合格批次95#汽油銷售完畢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湖南增值稅專用發票》、日期為2025年4月26日的《和順石油銅官交易中心出庫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抽檢批次成品油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召回公告》圖片3張、《整改報告》1張證明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采取的措施的事實;
9.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資質認定證書》及人員資質一份,證明檢驗機構的主體資格。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2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不符合HNCCXZ163-2025《2025年湖南省車用汽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95#車用汽油,該實施細則判定產品合格與否所依據的標準為GB17930-2016《車用汽油》強制性國家標準,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違法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接到不合格報告單后,對涉案產品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對現銷售的95#車用汽油進行送檢,檢驗結論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要求。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第一點“【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的或者已銷售但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23.72元;
2.罰款8001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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