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2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4
當事人:湖南和億蓮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Y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法定代表人:胡**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20*********1
2025年9月30日,本局執法人員收到舉報投訴信稱:在“抖音”平臺店鋪“和億蓮業工廠店”購買湖南和億蓮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300g“古法藕粉”1罐,該產品執行標準GB/T25733-2010已經廢止不符合食品安全,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2025年10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收到舉報投訴信稱:在“抖音”平臺店鋪“和億蓮業工廠店”購買湖南和億蓮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古法藕粉”1罐,該產品未按規定標注等級,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2025年10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未在現場發現投訴人所述產品,當事人負責人對上述產品進行確認,系當事人所售,現場打印提供產品標簽。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一事,2025年10月28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案件于2026年1月4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10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信線索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未在其經營場所發現舉報投訴人所述產品,本局執法人員與當事人現場確認上述產品是否為當事人生產銷售,當事人當場確認。當事人稱:舉報投訴人所述產品已停產。當事人現場打印并提供舉報投訴人所述300g藕粉標簽,標簽內容為“品名:藕粉,配料:藕粉,凈含量:300g,產地:湖南 湘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643032105489,產品標準代號:GB/T25733-2010,保質期:十二個月,生產日期:見包裝封口處,儲存條件:置放陰涼干燥處,生產商:湖南和億蓮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縣花石鎮花衡路48號,電話:0731-57860037”,產品標準代號標注已廢止,新產品標準代號為GB/T25733-2022,且根據GB/T25733-2022要求,標簽應當標示產品質量等級,現場標簽未標有產品質量等級。
當日,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了報告編號為HZ-22025011757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內容顯示:樣品名稱:藕粉,生產/加工日期:2025.01.05,樣品接收日期:2025-01-13,樣品檢測日期:2025-01-13~2025-01-22,檢驗檢測結論: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GB/T 25733-2022 《藕粉質量通則》,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含量》的要求。
另查明:當事人2025年1月收購蓮子制成藕粉保存,后根據店鋪下單情況對藕粉進行灌裝、發貨。
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22號),要求當事人五日內提供涉案物品的進銷貨臺賬、生產記錄等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提供了上述產品生產記錄,但僅提供了半年內上述產品的銷售記錄。未售出產品已分發員工。銷售記錄顯示,半年內當事人以52元/罐的價格在抖音店鋪“和億蓮業工廠店”銷售4罐上述產品。
因此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產品貨值金額按照執法人員查實計208元,違法所得按照執法人員查實計208元。
2025年10月28日,當事人對上述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2026年1月4日未有人退回上述產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當事人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營資格及委托代理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 份,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舉報投訴人所述產品:300g“古法藕粉”的時間、銷售情況進行詢問的事實;
4.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22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銷售臺賬及相關資料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編號為HZ-W25011757的《檢驗檢測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產品所檢項目符合GB/T 25733-2022 《藕粉質量通則》,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含量》標準的事實;
6.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舉報投訴人所述300g“手工藕粉”生產、銷售記錄、標簽及400g“藕粉”標簽,證明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7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其生產經營產品的標簽上,標注已廢止產品執行標準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未標注等級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第4.1.11.4條“產品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銷售記錄及產品標簽等證據材料,主動召回上述產品且產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一章 第一節 第二十二條“減輕情形:……;或者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08元;
2.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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