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2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30 12:44
當事人:湘潭縣花石鎮大地冷凍蔬菜干貨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2
住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徐*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20*********0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檢工作中,本局委托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湘潭縣**鎮**中學采購的“小青椒”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不合格,該批次辣椒的供應商為湘潭縣花石鎮大地冷凍蔬菜干貨店。為查清事實,2025年12月1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案件于2026年1月9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10月20日,本局委托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湘潭縣**鎮**中學當日向當事人采購的小青椒進行抽樣檢驗,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了№:NSTS SJ(2025)139-739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2025年10月20日,當事人從湘潭市**區**蔬菜批發部以8元/kg的價格購進20kg該批次的辣椒,以10元/kg的成交價全部銷售給湘潭縣**鎮**中學供其食堂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涉案農產品貨值金額200元。因當事人銷售食用農產品未納稅,違法所得共計200元。
2025年11月20日,當事人向湘潭縣**鎮**中學召回涉案批次小青椒,因該批次小青椒被使用完畢而未能成功召回。
2026年1月6日,當事人向本局遞交《整改報告》,對其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照片2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涉案食品原料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以及銷售上述食品原料的時間、數量、價格的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報告單》《進貨票據》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原料的進貨來源和查驗供貨商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材料的事實;
5.№:NSTS SJ(2025)139-739的《檢驗報告》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送達《檢驗報告》和當事人銷售的食品原料經檢驗不合格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召回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對涉案批次小青椒采取召回措施和未能召回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8.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鎮**中學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食材采購及配送合同》、四聯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向湘潭縣**鎮**中學銷售涉案食品原料等情況的事實;
9.湖南云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資質認定證書》《營業執照》及抽樣檢測人員資質證書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的合法性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上述證據全部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8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采購上述食品原料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并保存了相關的憑證,當事人對該食品原料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情況不知情,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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