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9 10:56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新鮮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5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
經營者:尹**
身份證件號碼:43022119*********8
本局于2025年8月8日接到投訴稱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農夫山泉水溶C100飲料。2025年8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發現投訴內容屬實。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1月6日調查終結。
至2025年8月26日本局核查時止,當事人尚庫存2瓶投訴所稱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9月19日、保質期為9個月的“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本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2025年9月24日,本局決定將該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5年11月3日,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2-15號)。2025年11月4日,本局決定解除該強制措施,由當事人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銷毀,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2-14號),當事人于當日將上述物品全部領取。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6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擺放有2瓶凈含量為445ml/瓶、生產日期為2024年9月19日、保質期為9個月的“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于2025年3月9日以43元/件的價格從湘潭高新區***商行購進上述“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2件,每件是15瓶,一共30瓶,計購貨款86元(2.87元/瓶),爾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以5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自2025年6月20日起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于2025年8月7日銷售了1瓶給投訴人,至2025年8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核查時止,當事人尚庫存上述“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2瓶,本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5年10月3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4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上述“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導致當事人在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的全部銷售數量無法核實。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計貨值金額15元,未納稅,獲違法所得15元。
當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本局尚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形成危害的報告及有關材料。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局以《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4﹞136號)給予了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尹**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錢*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錢*受當事人委托的身份和權限及其個人基本情況。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6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6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以及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6號)《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庫存上述“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的數量以及本局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2-1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將上述強制措施的期限延長至2025年11月3日并將該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2-14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將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解除并將該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其購進生產日期為2024年9月19日、保質期為9個月的“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的進貨票據復制件1張,供貨商《營業執照》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進貨時間、價格、數量及供貨途徑。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4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上述“水溶®C100”西柚汁飲料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10.《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4﹞136號),證明當事人近兩年內有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1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系兩年內第二次發生,且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中的免罰條件,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小且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本局亦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形成危害的報告及有關材料,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應當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5元;
2.處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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