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6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31 08:27
當事人:湘潭洛家傳媒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0
法定代表人:楚**
住址:湘潭縣**路以北***中心*棟**號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組
聯系電話:181*******7
2025年8月11日,本局收到當事人通過開展網絡培訓業務誘導消費者購買“真實點擊量”的投訴舉報線索。經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通過開展平臺店鋪運營培訓,介紹所謂“老學員”給新學員,收取“流量提升費用”,涉嫌“刷單炒信”。2025年9月18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期間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核準注冊登記,成立后逐步形成了以周*為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的全面運營管理,以馮*、劉**、文**、蔡*及楚**為骨干的組織架構,團隊口頭約定馮*、周*各占35%股份,劉**、文**、蔡*各占10%股份。因業務需要,團隊決定由蔡*為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湘潭洛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人員組成以及業務開展與當事人一致。自成立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通過開展網絡教學的方式吸收學員,并引導學員付費購買流量的方式獲取收益,具體運營模式為馮*通過“快*”“抖*”“bi***”網站進行廣告投流,獲取想要在“拼**”平臺開設網店的人員聯絡方式,再由蔡*的客服團隊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引導目標人員進入當事人創立的直播間“**課堂”app內,直播間內主播文**會對如何在“拼**”平臺開店運營進行教學以及推銷公司的付費課程,課程分為2980元/半年或1980元/半年兩種。目標人員向當事人繳納費用成為付費學員后,劉**負責的售后團隊會通過微信、釘釘、QQ等社交賬號對學員進行精準指導。在學員開設的“拼**”店鋪初期普遍沒有成交量時,劉**會講述一個“真實點擊量”的概念,核心是通過人為在“拼**”平臺搜索學員店鋪商品的特定關鍵詞來提升學員店鋪在該商品類別中的搜索權重,提升搜索序列排名,從而達成店鋪曝光率增加、成交量增加的目的,同時劉**引導學員去添加所謂的“老學員”,向老學員購買“真實點擊量”,老學員實則是當事人團隊成員使用多個社交賬號偽裝而成。團隊會依據學員的支付能力確定“真實點擊量”的單條成交價及總購買量,單條“真實點擊量”價格區間為0.8-2元/條,并逐日增加購買數量,一般周期為3—7天,單日購買數量由200至2000條不等。購買“真實點擊量”的學員向當事人提供的“收款碼”上進行付款,付款后由劉**在http://***.*****.com/main/main.html網站上下單。該網站為第三方撮合網站,亦由劉**在網站上充值積分,消耗5積分進行任務發布,要求通過搜索相關商品關鍵詞進入學員拼**店鋪對其指定的商品瀏覽90—120秒,從而提供商品“關鍵詞”搜索排名權重。該網站上的刷手接取任務按要求完成后會獲取0.1-0.4元/條的刷點擊量費用,學員經營的“拼**”店鋪的后臺數據中會顯現相應數據提升。該數據并非由消費者瀏覽后產生的真實點擊數據以及購買數據。
另查明,當事人自2025年2月6日至案發時止招收付費學員281人,收取學員購買點擊量費用1616525.09元。2025年4月18日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向第三方支付廣告投流費用665000元,并在第三方刷量網站上充值5次,每次5000元獲取2500000積分,總計獲取積分12500000。當事人共在網站上發布5342次任務,每次任務刷量數量不等,每刷量一次需消耗網站積分5點,截至2025年11月15日,當事人積分剩余133885,由此計算總計刷量2473223次,支付刷手費用585001.42元。2025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9號),當事人在規定的限期內向本局提供了收取學員明細表、學員購買點擊量明細表、支付刷手費用明細表和第三方支付廣告投流費用明細表。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結合其他證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關于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五條“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能準確計算清楚的違法所得為341523.6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照情況及當事人授權委托周*配合調查、接收文書的事實;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未實際經營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楚**、周*、馮*、劉**、蔡*、文**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2份,證明當事人以楚**、周*、馮*、劉**、蔡*、文**為骨干開展電商平臺開店教學及為他人提供虛增點擊量服務,成員口頭約定股份比例并分工協作的相關事實;
4.湘潭洛家傳媒有限公司長沙銀行單位賬戶明細對賬單1份,證明當事人通過公司公賬收取付費學員學費的事實;
5.楚**長沙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對賬單1份、農業銀行個人賬戶活期交易明細1份,證明當事人通過楚**的個人賬戶對收取的學員刷量費用進行匯總的事實;
6.馮**、王**、劉*、童*的長沙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對賬單各1份、湯**湖南天易農村商業銀行銀行流水1份,證明當事人向上述5人進行轉賬并提現的事實;
7.劉**農業銀行個人賬戶活期交易明細1份,證明當事人在第三方平臺充值積分并向刷手支付刷量費用的事實;
8.楚**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2025年4月18日與劉**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1份,證明劉**指使楚**購買學員“拼**”商鋪中的商品的事實;
9.楚**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向劉**、馮*的轉賬記錄,證明楚**向劉**支付第三方刷量網站充值費用和刷手刷量費用,楚**向馮*支付推廣投流費用的事實;
10.劉**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第三方刷量網站進行充值、發布任務、購買流量的截圖,證明劉**在http://ttt.xlr616.com/main/main.html網站上充值積分然后發布任務招募刷手對付費學員在“拼**”平臺商鋪上的指定商品進行關鍵詞搜索以及劉**賬號在該網站上發布任務的歷史數量的事實;
11.劉**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與楚**微信聊天記錄截圖1份,證明劉**指使楚**購買學員“拼**”商鋪中的商品以及楚**向劉**進行轉賬的事實;
12.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公司學員學費收取明細表1份,證明當事人收取付費學員的人數及學費總額的事實;
13.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公司收支匯總表1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情況的事實;
14.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公司售前流量購買費用微信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購買推廣投流并支付相應費用的事實;
15.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洛家傳媒、楚**在銀盛支付開通支付碼的收款明細光盤1張:證明當事人通過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戶二維碼收取學員刷量費用的事實;
1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9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17.投訴人提供的轉賬、微信聊天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誘導付費學員向“老學員”購買點擊量及當事人的行為引發大量投訴的事實;
18.執法人員向姚俊郵寄送達的《詢問通知書》(潭縣市監詢通〔2025〕1-1號),證明姚俊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到本局接受詢問的事實;
19.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售前投流費用的支付憑證打印件19張,證明當事人向第三方支付售前投流費用的相關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2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82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通過收取學員費用,在第三方網站上發布刷量任務,人工制造虛假點擊量,影響“拼**”平臺對同商品的搜索權重加權,創造無效訪問數據的行為,侵犯了平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25年10月15日之前,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所指的:“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在一年內幫助多名學員在“拼**”平臺上虛增點擊量共計2473223余次,造成了一定社會影響,同時涉及資金較大且該行為對平臺內其他合法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較大損害,影響了平臺經營秩序,但當事人積極處理好消費者的投訴,減輕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后果。因此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四節第三點“【裁量基準】2.從輕情形:涉及1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造成一定社會影響;裁量幅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少于44萬元的罰款”,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情節,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41523.67元;
2.處罰款208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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