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5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5
當事人:湘潭縣石鼓鎮好又佳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C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朱**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3
2025年10月9日,本局接投訴稱:“10月8日在湘潭縣石鼓鎮好又佳超市花費41元購買南瓜子,該食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8個月,現已過期。”。10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核查,發現被投訴的食品,同時還在經營場所內發現銷售的產品:1.“好太太®皮革布藝沙發清潔劑”超過安全使用期;2.經營的化妝品:“補水活膚霜”超過使用期限;3.“美寶蓮豐盈潤唇膏”和“天娜護唇膏”的包裝標簽上使用期限被損毀。經局領導批準,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9號),依法對上述食品、產品和化妝品進行扣押,于10月10日立案調查。于2025年11月8日延長扣押期限三十日。于2025年12月4日調查終結。
2025年10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散裝食品區域發現被投訴食品“紅梅南瓜子”,執法人員將投訴內容向當事人進行告知,當事人確認內容中所稱的“紅梅南瓜子”為其所銷售。
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9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食品、產品和化妝品的購進憑證、供貨商資質、銷售臺賬、納稅情況以及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截至調查終止時,本局收到食品過期投訴1起,涉案金額41元,未收到上述產品和化妝品的其他投訴和舉報。
現查明:
1.當事人經營的“紅梅南瓜子”,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生產許可證號:SC11843038105337;生產日期:20241201;保質期:8個月;生產商:湘鄉市東山辦事處紅梅炒貨加工廠。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未提供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于2025年1月15日從湘潭縣青山橋鎮朱記食雜商店購進“紅梅南瓜子”。共購進5千克,購進價20元/千克,銷售價24元/千克,庫存0.18千克。計算貨值金額4.32元,銷售所得41元,獲違法所得41元;
2.當事人經營的“好太太®皮革布藝沙發清潔劑”,凈含量200mL,執行標準QB/T1224-2012,生產日期20210805,保質期3年。當事人未提供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購進價1.3元/瓶,共購進5瓶,銷售價2元/瓶,已售出4瓶,庫存1瓶,計算貨值金額2元;
3.當事人經營的 “補水活膚霜”,凈含量50g,生產許可證:粵妝20160148,限用日期20250905。當事人未提供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共購進3盒,購進價5元/盒,銷售價20元/盒,已售出1盒,庫存2盒,計算貨值金額40元。
4.當事人經營的“美寶蓮豐盈潤唇膏”,凈含量4.2g,衛妝準字(99)07-XK-0016,限用日期被損毀。共購進5支,進價2.5元/支。銷售價3.5元/支,已售出4支,庫存1支;“天娜®護唇膏”,凈含量3.8g,衛妝準字29-XK-0503,限用日期被損毀。共購進5支,購進價2.5元/支,銷售價4元/支,已售出4支,庫存1支。當事人未提供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計算貨值金額共計7.5元。
本局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就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向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55號),責令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2025年11月1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情況進行復查,現場抽查了產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產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2025年11月28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銷毀申請》,申請主動銷毀被扣押的食品、化妝品和產品,因本案事實已調查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報經局領導批準,本局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19號),依法對上述被扣押的食品、產品和化妝品進行解除扣押,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見證人的見證下,自行對解除扣押的食品、產品和化妝品進行銷毀。
另查明:當事人從辦理《營業執照》起至調查終結時,未有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產品和化妝品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11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銷售失效的產品的事實;
4.投訴單1份,證明本局接收線索來源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9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9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將涉案的產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55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行為進行責令改正的事實。
8.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行為進行復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事實。
9.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24-19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扣押產品進行延長扣押期限的事實。
10.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其積極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11.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解〔2025〕24-19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扣押產品進行解除扣押的事實。
12.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監督、見證人見證下,自行對被解除扣押的食品進行銷毀的照片一份,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超過保質期的產品的事實。
13.行政處罰信息查詢單一份,證明當事人初次違法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11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60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的“紅梅南瓜子”超過保質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的“好太太®皮革布藝沙發清潔劑”超過失效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銷售失效的產品的”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的“補水活膚霜”超過使用期限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的“美寶蓮豐盈潤唇膏”和“天娜®護唇膏”標簽使用期限被損毀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五)項所指的“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對于當事人經營的“紅梅南瓜子”超過保質期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為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小,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的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的序號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該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不再給予其他的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銷售的 “好太太®皮革布藝沙發清潔劑”超過失效日期的行為,因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持續時間2年,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四、違法行為: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裁量基準】 3.從重情形: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是有毒有害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2年以上;或者產品已銷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該行為予以從重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的“補水活膚霜”超過使用期限及“美寶蓮豐盈潤唇膏”和“天娜®護唇膏”標簽使用期限被損毀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且主動配合調查,積極進行整改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三章化妝品監督管理第一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違法行為:5.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裁量可考慮因素:①涉案產品風險性低,且對安全性、有效性影響較小的;②生產、批發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裁量幅度: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低于1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低于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和“三、違法行為:5.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裁量可考慮因素:生產、批發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裁量幅度: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低于1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低于3倍的罰款。”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1元,不予行政處罰,并開展教育,內容為:(1)進貨時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保存相關憑證;(2)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知識,每日檢查、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提前下柜臨期食品。2.對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處罰款3.4元;3.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處罰款3000元;4.對當事人經營限用日期損毀的化妝品的行為處罰款2000元。綜上總計處罰沒款5044.4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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