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5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4
當事人:湘潭縣石鼓鎮迎賓千禧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T
住所:湘潭縣**鎮**路
經營者:湯**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9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1盒“吉列®威鋒®”剃須組合超值裝商品中的“吉列®威鋒®”剃須泡和3盒“納愛斯®”香皂超過保質期。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依法將超過保質期的產品進行扣押,并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于2025年11月19日調查終結。
2025年9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據上級文件進行國慶節節前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日用品貨架上發現:1.“吉列®威鋒®”剃須組合超值裝商品中的“吉列®威鋒®”剃須泡,凈含量:50g,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蘇妝20160005,生產批號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1203C3531C,20240722,生產方:張家港大造氣霧劑有限公司,江蘇省張家港市楊舍鎮晨陽彩虹路88號,數量1盒。2.“納愛斯®”香皂,凈含量:125g,執行標準:QB/T2485Ⅱ型,限用日期及批號見包裝標示(保質期以三年計):20250921A313,生產方:納愛斯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麗水市上水南3號,數量3盒。上述化妝品和產品均已超過限用期限。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8號),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
2025年9月2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8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憑證、供貨商資質、銷售記錄、納稅情況。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供了上述化妝品和產品的供貨商資質,未提供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
2025年9月2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54號),責令當事人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經查,當事人從湖南彩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進1盒“吉列®威鋒®”剃須組合超值裝,購進價格13元/個,銷售價15元/個;從湘鄉市經開區佳潤商行購進5盒“納愛斯®”香皂,購進價格3.5元/盒,銷售價4元/盒,銷售了2盒。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銷售憑證,導致當事人在上述產品超過使用期限后的銷售數量無法核實。截至調查終止時,本局未收到上述產品和化妝品的相關投訴和舉報。
綜上計算涉案貨值金額為“吉列®威鋒®”剃須組合超值裝15元,“納愛斯®”香皂12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10月23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銷毀申請》,申請主動銷毀被扣押的化妝品和產品,因本案事實已調查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報經局領導批準,本局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18號),依法對上述被扣押的化妝品和產品進行解除扣押,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見證人的見證下,自行對解除扣押的化妝品和產品進行銷毀。
2025年11月1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責令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現場抽查了產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產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當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局遞交了一份《整改報告》以及一份《召回公告》。
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限用日期的化妝品和產品的事實;
4.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8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8號)及其《財務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將涉案的產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54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進行責令改正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化妝品和產品的供貨方的資質、來源;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的事實;
9.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進行復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2張,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資質及購進票據復印件5張,證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事實;
10.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銷毀申請》《整改報告》各1份,張貼的《召回公告》照片2張,證明其積極整改的事實;
11.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18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解除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被扣押的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強制措施的事實;
12.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監督、見證人見證下,自行對被解除扣押的產品進行銷毀的照片一份,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超過保質期的產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11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58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的“吉列®威鋒®”剃須泡超過使用期限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的“納愛斯®”香皂超過限用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銷售失效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且主動銷毀被扣押的化妝品,努力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三章化妝品監督管理第一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違法行為:5.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裁量可考慮因素:①涉案產品風險性低,且對安全性、有效性影響較小的;②生產、批發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裁量幅度: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低于1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低于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對于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其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四、違法行為: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是無毒無害的,造成危害后果較小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或者已銷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3000元;
2.對當事人經營銷售失效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7.2元。
綜上總計處罰款3007.2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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