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4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4
當事人:湘潭縣暴雪網絡會所(個人獨資)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5
住所:湘潭縣***鎮**巷**街**號(**大市場內)
投資人:馮**
居民身份證件號碼:43032119********7
2025年11月2日,本局通過12315來電收到市民投訴舉報稱:湘潭縣易俗河鎮美玩暴雪電競館,店內經營烤腸和制作餐食,但辦理的營業執照上無此經營項目。2025年1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制作餐食,現場也沒有制作餐食的場地及工具,但當事人在店內使用空氣炸鍋加熱烤腸用于售賣,投訴舉報所稱經營烤腸情況屬實。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11月6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2月3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1月6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其會所內服務臺上有一臺用于烤腸的“米家空氣炸鍋S16L”,服務臺內有一臺正在運行的白色奧克斯冰柜,在該冰柜內有一包已拆封的“皇家小虎脆皮烤腸”,該烤腸原包裝內有10根烤腸,截至本局執法人員核查時止,該包“皇家小虎脆皮烤腸”包裝袋內尚余6根冷凍烤腸,已經售出了4根烤腸。當事人有《營業執照》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表》,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經當事人的投資人馮**確認,其會所經營烤腸的情況屬實,但其網絡會所未經營餐食,餐食系湘潭縣易俗河鎮**家菜館的老板提供的送餐服務。2025年1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到湘潭縣易俗河鎮**家常菜館進行核查,發現該家常菜館具備熱食類食品制售的資質。經調查,其提供餐食與湘潭縣暴雪網絡會所(個人獨資)沒有任何關系。
當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從淘寶平臺的“奧克斯工廠自營企業店”購進1臺白色奧克斯冰柜放置在其會所內,用于儲存需要冷凍食品。而后購進1臺烤腸機用于烤腸的加熱,由于烤腸銷量不高,烤腸機閑置。當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購進1臺“米家空氣炸鍋S16L”用于烤腸的加熱,將烤腸機淘汰。據當事人稱,其售賣的烤腸是以9.9元/袋(500g/袋,每袋10根)的價格從“多多買菜”網絡平臺購進的“皇家小虎脆皮烤腸”(成本價1元/根),加熱后置于其會所以3元/根的價格出售,個別賣相不佳或者個頭偏小的以2.5元/根的價格出售。截至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時,當事人于2024年8月26日以2.5元/根的價格銷售了1根烤腸給投訴舉報人,于2024年11月17日、2024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27日、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21日、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5日及2025年9月17日分別以3元/根的價格共銷售了8根烤腸給投訴舉報人(單次銷售1根),于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13日以3元/根的價格共銷售了6根烤腸給投訴舉報人(單次銷售2根),冰柜內尚存冷凍烤腸6根,售出4根烤腸給不特定消費者。
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2-206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8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從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進銷臺賬、票據盈利和納稅相關記錄或憑證;原材料供貨商的相關資質、進貨票據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其認為應該向本局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導致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銷售總數無法核實。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計貨值金額62.5元,未納稅,獲違法所得37.5元。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提交了《整改報告》。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本局尚未收到任何因食用該會所的烤腸造成安全事故或引發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及有關材料。2025年11月24日,當事人完成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變更并獲得了《食品小經營許可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表》及投資人馮**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1月6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7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烤腸及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沒有制售餐食的場地及工具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11月6日對湘潭縣易俗河鎮**家常菜館進行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湘潭縣易俗河鎮**家常菜館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打印件各1張、其經營者劉**的《居民身份證》打印件1份及證據照片2張,證明為當事人的顧客提供餐食的家常菜館具有相關資質的事實。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8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進銷臺賬、票據盈利和納稅相關記錄或憑證;原材料供貨商的相關資質、進貨票據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其認為應該向本局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2-206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6.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當事人曾使用烤腸機烤制烤腸的事實。
7.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易俗河鎮**家常菜館進行詢問所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湘潭縣易俗河鎮**家常菜館向當事人的顧客提供的餐食的經營活動與當事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其購買米家空氣炸鍋S16L、奧克斯冰柜及2025年5月9日購進“皇家小虎脆皮烤腸”的訂單截圖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用于烤腸經營的工具及原材料的事實。
9.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的準確、有效。
10.投訴人提供的在當事人網絡會所購買烤腸的微信付款截圖合集1份,投訴人2025年11月29日補提交的視頻截圖1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曾使用烤腸機烤制烤腸的事實。
11.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1份,辦理的《健康證明》、變更了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及獲批的《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立馬停止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工作,整改完畢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5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開辦小餐飲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經營許可證……”之規定,屬于《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所指的“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經對照《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管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湖南省市場監管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首違不罰、不予行政處罰或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情形。雖然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但鑒于當事人及時停止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本局亦未收到任何因食用當事人經營的烤腸造成安全事故或引發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及有關材料,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小作坊、小餐飲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者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小作坊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小餐飲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7.5;
2.處罰款100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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