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4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2
當事人:湘潭縣長紅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3
住所:湘潭縣**鄉**村**組
法定代表人: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0219*********7
聯系電話:139*******1
聯系地址:湘潭縣**鄉**村**組
2025年1月2日,我局收到湘潭市“三高四新”財源建設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成品油稅收協同共治的工作聯系函》1230日現場核實檢查湘潭縣長虹加油站疑似破壞報稅面板連接線問題時,發現該站1號加油機1#、2#加油槍、4號加油機5#槍計量檢測不合格。執法人員1月6日將1#、5#加油槍主板進行拆除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1月8日郵寄至生產廠家進行鑒定,經生產廠家鑒定加油機主板監控微處理器及計量程序非生產廠家程序。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2025年1月20日,經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安裝4臺燃油加油機,共6支加油槍,其中1號加油機1#加油槍加注95#汽油;2#加油槍加注0#柴油;2號加油機3#加油槍加注92#汽油;3號加油機4#加油槍加注0#柴油槍;4加油機5、6#加油槍加注92#汽油。
2025年1月2日,本局收到湘潭市“三高四新”財源建設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成品油稅收協同共治的工作聯系函》12月30日現場核實檢查湘潭縣長虹加油站疑似破壞報稅面板連接線問題時,發現該站1號加油機1#、2#加油槍、4號加油機5#槍計量檢測不合格。執法人員1月6日將1號加油機1#加油槍、4號加油機5#加油槍主板進行拆除,1月8日郵寄至生產廠家進行鑒定,本局于2025年1月19日收到加油機生產廠家出具的《鑒定報告》,經加油機生產廠家鑒定1號加油機1#加油槍、4號加油機5#加油槍主板與原廠主板不符。并于2025年1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
經查明,2023年3月當事人1號加油機1#加油槍、4號加油機5#加油槍出現故障,同年10月沒有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私自找沒有合法維修資格人員進行維修,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沒有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當事人1號加油機1#加油槍主板、4號加油機5#加油槍主板使用POS機讀取計量信息均不成功或不能認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443-2023燃油加油機(試行)7.3.3自鎖功能檢查7.3.3.2核對查詢到的指示裝置(適用時)、監控微處理器、編碼其序列號的使用單位是否與被檢加油機生產單位一致的規定,當事人上述兩支加油槍為不合格。1號加油機2#加油槍程控序列號或其主板通過POS機查詢,其生產廠家為北京三盈聯合石油技術有限公司生產,而該機生產廠家為鄭州三金石油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經執法人員查詢鄭州三金石油設備有限公司改名為鄭州三盈聯合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其使用北京三盈聯合石油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主板。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2號加油槍的《檢定證書》,檢定結論:合格。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加油站日銷售成品油臺賬顯示,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29日,當事人使用不合格的1號加油槍經營額為11409元,5號加油槍經營額為5950元。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油站計量作弊行為違法所得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稽函〔2022〕36號),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對計量作弊行為的規制以及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實踐,我局認為,加油站經營者故意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實施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作弊行為,其違法所得是實施計量作弊獲取的全部收入。在具體計算違法所得時,可扣除依法繳納的稅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的規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7359元。當事人將查處的經加油機生產廠家鑒定的1號加油機1#加油槍、4號加油機5#加油槍與原廠主板不符的主板在執法人員的見證下進行破壞處理,并拍照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制作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加油機的位置以及將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控制1號加油機1#加油槍和4號加油機5#加油槍的加油機主板進行拆除并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授權委托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未經鑒定、超過鑒定周期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和擅自改動加油機主板的時間、過程并繼續使用的事實;
4.鑒定委托書2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控制1.5號槍的主板送往加油機生產廠家進行鑒定的事實;
5.加油機生產廠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報告1份,證明經營場所內4號加油機控制5#槍(92#汽油)的主板與公司原廠主板不符的事實;
6.加油機生產廠家鄭州三盈聯合能源設備有限公司鑒定報告1份,證明經營場所內1號加油機控制1#槍(95#汽油)的主板與公司原廠主板不符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檢定日期2023年10月8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的《檢定證書》共計6份,證明當事人從2023年10月至案發時止1號加油機1#加油槍。4號加油機5#加油槍沒有檢定及1號加油機2#加油槍檢定結論為合格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29日《加油站日銷售成品油臺賬》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未經鑒定、超過鑒定周期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和擅自改動加油機主板后繼續用于銷售以及銷售金額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成品油銷售單位加油機維修報告2份《檢定證書》2份;證明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加油機維修后經檢定合格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4﹞5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維修燃油加油機,未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五)項“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應當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應當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規定。構成“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未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及破壞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不得使用未經鑒定、超過鑒定周期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構成《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所指的“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及破壞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2023年10月維修燃油加油機,未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的行為和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及破壞計量器具的行為,屬于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按當事人“未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未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檢查后經檢定不合格”的行為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有悔改表現,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重新投入使用,檢查后經檢定不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7359元;
2.處罰款2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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