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4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2
當事人名稱:湖南道福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P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湘潭****產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
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219*********2
聯系方式:180*******8
本局2025年5月9日收到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2025年4月18日在超市購買到當事人3月17日生產的“秘制烤脖”,該產品聲稱“8小時慢熬骨湯增鮮”但在涉案產品標簽上未標注“骨湯”的含量,違反了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4.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2025年6月27日就舉報事項對當事人處事實現場核查,經核查舉報情況屬實。2025年6月30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于11月27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9月開始從事涉案產品生產,在涉案產品中使用了鴨脖、食用植物油、辣椒、食用鹽、味精、白砂糖、芝麻、豆瓣醬、釀造醬油(含焦糖色)、香辛料、5'-呈味核苷酸二鈉、紅曲紅、紅曲黃色素、三聚磷酸鈉、食用香精香料(含乙基麥芽酚)、骨湯(雞骨、水)這些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香辛料。在涉案產品標簽上標示有:“鴨脖、食用植物油、辣椒、食用鹽、味精、白砂糖、芝麻、豆瓣醬、釀造醬油(含焦糖色)、香辛料、5'-呈味核苷酸二鈉、紅曲紅、紅曲黃色素、三聚磷酸鈉、食用香精香料(含乙基麥芽酚)”這些內容。經查,涉案產品標簽上標示的“八小時慢熬骨湯增鮮”內容,是當事人在生產涉案產品過程中將鴨脖放入了自己先期用雞骨熬制八小時的骨湯中進行鹵制1小時后冷卻再拌料的過程。其作用主要是增加產品的鮮味。當事人認為骨湯是自己熬制,鴨脖在鹵制后又瀝干了,就沒在涉案產品標簽配料表中予以標示配料“骨湯”的名稱。經查,當事人涉案產品包裝袋共印制了29800個,至案發時已生產了1562袋,以3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了1500包。貨值共計4686元,獲違法所得共計4500元。當事人從6月27日以加貼的方式,在涉案產品標簽上標示“骨湯(水、雞骨)”配料名稱的方式對外銷售。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和現場檢查照片六張,證明在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存放有涉案產品包裝及其數量的相關事實;
3.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從事涉案產品的起始時間、銷售數量及價格的相關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產品涉及的基本工藝流程的相關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投料記錄表一份,證明當事人在生產涉案產品中使用有具體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香辛料名稱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產品出廠檢驗報告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履行了生產流程控制要求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相關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使用的包裝采購入庫單一份,證明當事人印制涉案產品包裝數量的相關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在涉案產品標簽上張貼有“骨湯(水、雞骨)”配料名稱標簽一份,證明當事人采用張貼補救的方式改正違法行為的相關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標簽一份,證明當事人在涉案產品標簽中未標注在涉案產品中使用的配料“骨湯”的相關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1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本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245《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GB771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第4.1.3.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的要求標示名稱”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指的“生產經營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對涉案產品標簽采用張貼的方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積極減輕社會危害,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十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2.從輕情形:貨值金額不足3000元;或者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但不足1.5萬元;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較小;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應當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但少于1.9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4500元;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納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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